首页政务省委领导本网专题青海之子三江源博客青海
新闻理论旅游本地通可可西里青海湖青新论坛游戏
   
 
三江源国际摄影节
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民族文化 雪舟三绒
青海政法在线
e龙旅行网
三江源国际摄影节
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民族文化 雪舟三绒
青海政法在线
e龙旅行网
 
 
 
   您当前的位置 :2008专题 > 劳动者最光荣 > 解读:新《劳动合同法》 正文
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
 
http://www.qhnews.com     2008-04-17 14:48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刘铮、周婷玉)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孙宝树介绍,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编辑: 王金秀
 
 

相关文章
 
新闻搜索
关键字:
 
 
 
·青海采取十项新措施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水平   08-04-16 15:48
·五一劳动节放假通知公布 5月1日至3日放假三天   08-04-16 14:38
·达赖集团是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破坏者    08-04-17 10:07
·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官员:户籍管理或改称人口登记   08-04-16 14:04
·英媒:西方欲借西藏问题抵制中国货很难得逞    08-04-16 18:22
·印度上万军警严防“藏独”破坏火炬    08-04-17 09:33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分析当前经济形势    08-04-16 20:41
·《周恩来邓颖超通信选集》在港出版发行   08-04-16 14:38
·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303万人意味着什么?    08-04-17 08:59
·200万MSN用户“红心爱国” 微软称不会限制    08-04-17 08:59
 
关于我们|法律声明|广告服务联系方式
 
版权所有2005,青海新闻网
未经青海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E-mail: webmaster@qhnews.com
新闻登载许可国新办[2001]5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青B2-2004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