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两天来,出席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学习讨论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审议《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和《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会议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把行动体现到推动工作上,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履职水平。
在审议《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推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草案符合国际劳动保障监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体现了我省特色,具有可操作性,基本成熟。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一条中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在第十四条中补充“接受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形式的内容;建议将第二十四条“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修改为“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全措施”,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监督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意见。
在审议《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目前我省尚未制定全省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情况下,海北州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单行条例,将实践经验制度化,原则规定具体化,解决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突出问题是必要的,既可以促进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也可以为全省立法提供借鉴,积累经验。该条例不存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作者:韩晓红 达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