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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2008年劳模“三金”发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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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总、省委、省政府要求和《青海省总工会劳动模范“三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精神,我会研究制定了2008年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三金”发放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劳模“三金”:春节慰问金、低收入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

  二、劳模“三金”发放对象

  春节慰问金: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青海省劳动模范和青海省先进工作者,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低收入困难补助金: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青海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工资收入过低的人员。

  特殊困难帮扶金: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青海省劳动模范和青海省先进工作者,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因病、因下岗失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无稳定收入且生活困难的农牧民劳模,劳模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因就学、患重病和遭受意外灾害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而无力自救的人员以及因无经济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劳模遗孀。

  三、2008年劳模“三金”发放标准:

  (一)春节慰问金

  全国劳模500元,省部级劳模300元。

  (二) 低收入困难补助金

  全国劳模(职工)月平均收入不足2000元的补到2000元;省部级劳模(职工)月平均收入不足1200元的补到1200元。

  (三) 特殊困难帮扶金

  根据劳模实际困难情况(分为以下5种情况)核定标准发放,最低一次性补助2000元,最高不超过14000元。

  1、劳模本人因病造成困难的:因患重大疾病如器官移植、安装使用特殊材料及严重的职业病和工伤等,个人承担巨额医疗费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按10000元— 14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分为五档:10000元、11000元、12000元、13000元、14000元);因患严重疾病而承担大额医疗费,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按6000元—10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分为五档: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因患较严重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按2000元— 6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分为五档: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

  2、劳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按5000元— 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劳模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因就学、患重病和遭受重大意外灾害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按2000元— 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困难农牧民劳模:实行定额补助(一次性发放),每人每月按500元标准补助,对年满55周岁的男劳模和年满50周岁的女劳模,且无稳定收入的,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5、生活特别困难的劳模遗孀(一直靠劳模生活)一次性补助2000元。

  其他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公示时间及公示内容

  按照《青海省总工会劳动模范“三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劳模“三金”发放必须逐级张榜公示。公示时间:2008年1月3日-2008年1月7日。公示内容:省一级主要公示2008年发放方案;各申报单位和基层工会公示发放方案和本地区、本单位发放对象及具体标准。公示采取新闻网络媒体、手机短信、张榜公开等形式。公示期满后,各地以书面形式反馈公示结果,省总进一步核实调整后,将劳模“三金”直接划拨到各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发放。

  五、发放形式和发放时间

  劳模“三金”发放采取集中统一发放和分层次发放相结合的形式,以各州、地、市和产业、直属工会为单位进行发放工作。各单位必须保证2008年2月6日前把“三金”发到劳模手中。“三金”发放设立举报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开,加强对发放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需要详细查询或对2008年发放方案有意见、建议的,请于2008年1月8日前与青海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联系。联系电话:8236846、8236847、8236845

  需要查询2008年劳模“三金”发放对象及具体标准的,到劳模所属产业、州、地、市、县总工会及所在单位工会了解。

  青海省总工会

  二00八年一月三日

 
 
  编辑: 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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