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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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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政办〔2006〕7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6〕21号)精神,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工作要点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全委会精神以及全省商务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系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落实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继续好转,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继续推进食品药品放心工程
  (一)全面落实责任制。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3号)精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继续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制度。
  (二)继续推行全省食品放心工程规划。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完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参照《青海省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全过程监管,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消费。重点抓好农村食品安全整治,通过集中整治和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监督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有效遏制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牧区。
  (四)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加强中药材集贸市场整治和中药饮片生产、使用的监督,开展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虚假广告专项治理,打击和清理挂靠、走票、租赁柜台等违法经营行为,确保我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有序运行。
  二、进一步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
  (一)组织实施《青海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标本兼治的要求,在重点行业和领域,针对薄弱环节,确定阶段性目标,全面落实强化执法、打击违法犯罪以及推动法律法规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等长效机制的各项工作任务,健全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权利人维权、行业自律、中介机构服务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地方人民政府和大中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各州、地、市要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举报、公告、统计通报等工作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商标培育和注册申请工作力度,不断增加我省的商标注册量,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新闻出版、版权、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著作权生产、使用和交易,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增强我省专利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厉打击传销活动
   (一)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直销,查禁传销。要坚决取缔“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和利用互联网等形式的传销活动,严厉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重点案件。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彻底摧毁传销网络。加强对传销多发区、易发区的整治,严防传销进入学校。要多形式、多渠道充分揭露传销的伎俩和伪直销的操作手法等,使广大群众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和欺诈本质。   
  四、严厉惩处商业欺诈行为
   (一)积极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把打击商业欺诈行为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密切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遏制商业贿赂蔓延势头。
  (二)继续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领域中的欺诈行为。按照《青海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商业欺诈行为的监控,强化执法协调,对商业欺诈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定性、早查处,防止对公众利益构成更大损害。
  (三)建立联防工作机制。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反商业欺诈行为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联防体系;构建反商业欺诈行为预警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监管。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府引导,开展反商业欺诈行为的宣传教育;加强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引导和管理;整治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和偷税行为。
  五、继续打击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大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认真落实青海省《关于坚决整治非法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5〕8号)精神,开展矿产资源管理情况自查,做好重点资源开发项目服务工作,加强矿区动态巡查。认真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认真查处和解决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继续落实对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解决存在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年检工作,编写年检情况通报和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通报。严格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聚乎更矿区、江仓矿区及鱼卡矿区煤炭资源配置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审查登记工作。做好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的安全整治工作。
  (二)继续做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重点对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继续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商品房销售面积“短斤少两”、虚假广告及合同欺诈等违规行为。继续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继续完善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继续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三)结合行业和地方特点,搞好其他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和向农村牧区贩卖假冒伪劣消费品等坑农害农行为;打击制售假劣建材、汽车配件、烟酒以及烟花爆竹等产品及其商标和包装物的违法行为,遏制非法拼装车、“地条钢”、“黑心棉”和“毒鼠强”反弹势头;开展手机市场专项整治,查禁走私和以旧充新手机。
  (四)推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严格进出口物流监控,严厉打击货运渠道价格瞒骗以及加工贸易和减免税货物进口中的各类走私活动,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
   (五)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收征管,严厉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款凭证及制贩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和整治活动,加大对假帐、“两套帐”和帐外经营等偷逃骗税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继续开展化肥价格、涉农收费、教育收费、医药价格、电力价格的专项检查,整治通信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规范农村经纪人的经纪行为。
  (六)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打击非法集资和银行卡短信诈骗。加强对大额资金和可疑外汇资金流动的监控,打击和防范逃汇套汇、网络炒汇以及洗钱行为,落实账户实名制,打击地下保单。
  六、探索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法制建设。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体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继续积极探索和推行多种形式的综合行政执法,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强化监管部门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查处在市场监管中失职渎职的案件。运用现代化技术强化执法手段,推进执法技术创新,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二)继续做好打破地区封锁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第303号令),把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作为打破地区封锁的重要手段,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实现跨地区连锁经营、物流配送。
  (三)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坚持对内宣传与对外宣传、日常宣传与专题报道、正面引导与批评曝光、传统手段和互联网等新型媒体相结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重点围绕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商业欺诈、打击传销等工作内容,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宣传。继续组织开展“诚信兴商”活动,通过“百城万店无假货”、“价格计量信得过”、“价格诚信”、“诚信企业”、“守合同重信用”、“质量诚信”、“诚信纳税”等诚信创建活动,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大力倡导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新风尚。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青政〔2006〕27号)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企业、个人基本信用制度,发展和完善以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记录、评估、公示、担保、失信追究、风险防范等信用体系,改善我省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针对市场经济秩序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对于那些搞地方保护、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各级整规办要做好督查、协调、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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