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抓紧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
在“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有多项工程与建设领域密切相关,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在国家整个节能减排工作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是全省节能减排战略的重要组成部,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建筑节能、绿色照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公共交通节能等方面。
目前,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面临诸多问题:一是建筑能耗已占到全省全社会总能耗的22%左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规模不断扩大,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个比例还将上升;二是既有建筑90%都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量巨大;三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小,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财税支撑;四是在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没有建立电、煤、油、气、水等单位面积施工能耗指标,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比例低;五是污水处理设施除西宁市、格尔木市以外的其他城镇均没有建设,2006年全省设市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78%,污水和垃圾造成的污染排放问题不可忽视。
全省建设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机制,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扎扎实实地抓好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等工作,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为我省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2005年成立了“省建设厅资源节约领导小组”,2007年成立了“青海省太阳能工程利用领导小组”和“青海省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协调小组”,在此基础上,我们要为当前建设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搭建、完善组织架构。我省部分州(地)、市也相应成立了有关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对本地区资源节约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未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抓好各地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实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责任制与问责制,建立健全考核和监督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以保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2007年全省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的执行率要达到65%以上,2008年要达到80%以上。2007年开始在省内城市和部分地区逐步推行居住建筑节能65%的标准。
2、从2006年开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年增长20%,到“十一五”末达到60%,产量达到16.5亿标砖。西宁市2007年1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和使用黏土砖。2008年12月31日起西宁行政区内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全省其它设市城市和州、地、县政府所在地2010年底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
3、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工作,2007年开工建设三个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后每年逐步拓展示范项目范围,增加示范数量,“十一五”期间开工建设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10个。2010年城镇规划区内十二层以下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100%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大力推行绿色照明和太阳能、地热能综合采暖工程。
4、制定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用电、煤、油、气、水等单位面积施工能耗指标,平均每年递减4%以上。建筑工程中使用节水型产品和安装计量装置2007年达30%,并逐年提高,有条件的工地要充分实施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施工现场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重复使用率达到70%以上,使用施工节能照明等产品要达到80%以上。
5、“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全省城镇推行以供热计量收费为核心的供热体制改革工作。
6、按照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和排水管网“十一五”规划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立项建设西宁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工程,力争使我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7、加快全省县城和一些重点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和环卫设施建设,确保垃圾处理达标运行。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县城及重点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
8、加快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力度,2007年散装水泥使用量力争达到90万吨,2008年力争达到105万吨,散装率由2006年的16.12%增加到27%。2007年预拌混凝土使用量达到77万立方米,2008年达到150万立方米。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在新建建筑设计与施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城镇公共交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重点领域,围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利废环节,健全政策法规,完善标准体系,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宣传培训,通过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的审批和备案程序
1、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设计审查制度及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节能专项审查,全面落实工程项目建设的节能减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规范、规定和规划、环保、用地、用水、用电、技术、安全、建设等方面的节能标准要求。凡未经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准审查备案或批复、不准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施工许可证、不准开工建设及竣工验收备案,从各环节严格把好项目建设节能关。
2、制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市政工程项目、工业项目、尤其是矿产资源性项目严格进行节能设计审查,严格能耗核准指标。
3、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坚决纠正工程项目设计保守浪费的问题,从节约资源、能源的角度出发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及奖罚办法,对单体工程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建筑、结构、水、暖、电、耗材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节能措施及节能审查。
(四)着力抓好建筑节能工程
1、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实施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西宁市新建居住建筑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200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
2、2007年起逐步对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既有建筑进行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建成年代、产权状况、供热体制、能耗情况调查摸底,并建立数据库。以既有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为突破口,在2008年对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开始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
3、根据财政部、建设部组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示范城市申报。推荐西宁市作为我省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并将具有一定开发规模的建筑小区和公共建筑列为我省向财政部、建设部申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重点实施太阳能供热供暖和地源热泵供暖和太阳能照明工程。
4、大力发展节能、节地、环保、利废的新型墙材项目,产品朝着废弃物高掺量、高孔洞率、高保温性能、高强度、耐久性优良、可循环利用和满足自装饰效果的方向努力。依靠科技,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符合新型墙材导向目录和满足本地建筑体系和建筑功能要求的,技术含量高、档次高、规模大、质量好的项目,努力形成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产业化。
5、加快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步伐,对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实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制度,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技术、设备、产品、材料、工艺依法实施淘汰。在工程施工中积极推广节材、节能新技术,大型建设项目施工要为节约能源和材料,制定新技术的可行方案,积极推广建设部确定的十项新技术中节约材料效果明显的新技术。严格施工现场用电、用水和材料管理,减少水、电和材料的浪费。全面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建立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和有偿服务机制,鼓励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创新。
6、监理、质量监督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筑节能标准在施工过程的执行和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规范。
(五)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促进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1、按照相关规划,协调和建议省有关部门加快年度项目实施资金的安排,并早日立项建设西宁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工程。根据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推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督促和协调格尔木市污水处理厂早日投产,发挥作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适时提高吨污水处理收费水平。进一步提高监管手段,按照国家要求,争取资金建设污水处理厂运行在线自动监控联网信息系统。
2、2007年开展设市城市和州府所在地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情况检查,研究出台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意见。开展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培训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工作,并根据我省实际提高吨污水处理收费水平。指导西宁市开展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工作,在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对县以上城镇供水主干网及漏失率严重的管道进行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认真执行省建设厅技术公告,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大于9升的坐便器和在住宅建筑中限制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利用价格杠杆和市场在配制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逐步理顺水价形成机制和实行分类水价、阶梯水价,促进节水。进一步采取措施关停企业自备水源。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做好世界水日、中国节水周的宣传,促进城市单位和居民节水意识的提高。
(六)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化城市照明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督促西宁市进一步落实国家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周和无车日活动。指导西宁市参加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和无车日,积极倡导绿色出行。
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保证功能、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督促有关城市编制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城市照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要严格执行相应的规划和标准规范,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在城市照明建设与改造中,要保证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限制装饰性的景观照明。大力推广太阳能照明和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努力降低城市照明电耗。
(七)完善政策体系,形成激励机制,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管理
1、根据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制定我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青海省实施细则》;尽快出台我省的《青海省工程化利用太阳能推广应用实施意见》、《青海省太阳能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青海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开展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研究和太阳能示范城市、示范项目工作;加快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重点设备管理、供热采暖计量收费等方面的政策研究。
加快建立以新建建筑实行建筑能效测评、建筑能效标识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和淘汰(限制)、建筑节能考核评价体系等七项制度。
2、根据我省建筑节能工作需要,2007年完成《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现场检测标准(热箱法)》、《施工现场临时性建(构)筑物设计、施工应用技术规程》、《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节能%65)、《粉煤灰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65铝塑组合保温节能窗》、《70铝塑复合保温节能门窗》等七项地方标准的编写、强制性条文申报和审批及地方标准审查、备案、发布工作。完成《强力发泡混凝土保温隔热制品应用技术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太阳能应用规划设计技缩规范》《煤矸石普通砖及煤矸石多孔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钢渣普通砖及钢拯多孔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等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标准的编制。
3、加强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节能统计台帐制度,掌握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在此基础上,确立建筑节能考核目标,逐级落实,逐级考核,把建筑节能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4、积极督促我省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西宁市做好年度供热试点实施方案所列工作。协调省有关部门,积极争取经费,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并开展热计量收费相关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开展供热企业体制改革调研工作,总结经验,对条件成熟的改革成功做法予以推广。
(八)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针对社会公共利益、可持续发展、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建设活动执行强制性标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开展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技术和建筑节能标准等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与监督的经常性监督管理机制,加大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重点的在建工程执行“强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监督检查→严格处罚→检测→验收备案”闭合式管理,把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始终,确保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