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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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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休、退休的提供:

  1.退休批复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卡。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一份;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份; 4.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卡。

  三、出境定居的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出境定居证明一份; 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卡。

  四、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调令复印件一份; 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卡。

  五、死亡的提供:

  1.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继承人(如是配偶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 3.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证明一份; 4.支取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工资收入证明一份; 3.租赁合同一份。八、购买自住住房的

  购买集资房的提供:(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集资购房协议书一份;(3)支取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购买商品房的(含异地商品房)(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支取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购买二手房的(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过户完成之后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交易双方的买卖契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4)过户中产生的所有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5)支取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九、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经房地产管理机构、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造住房的相关文件。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房地产管理机构的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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