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海关总署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4年第47号公告)。近日,根据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为此,海关总署就上述决定的执行事宜发布2008年第25号公告,宣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2.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4年第47号公告及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