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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方便企业申办进出口许可,商务部于2008年2月29日发布2008年第5号公告,公布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三氯甲烷、乙醚、哌啶进出口许可工作,发放批复单,审批结果报商务部备案。企业凭批复单在地方发证机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公告还指出,向特定国家和地区的三氯甲烷、乙醚、哌啶出口,继续按《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