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于2008年3月4日发布2008年第14号公告,公布了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根据公告,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尿素330万吨。公告分别公布了地方国营、中央企业国营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分配量,地方非国营、中央企业非国营2008年关税配额分配量。
根据公告,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