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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资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于2008年3月7日以2008年第17号公告发布了《对台湾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程序及相关事项》。
《对台湾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程序及相关事项》规定了该文件的适用范围、申领程序及文件要求、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发证程序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公告自二OO八年三月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