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梅市府[2002]43号《梅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二、对象:对征用拆迁的侨房,供业主办理有关签订协议、补偿安置及换汇等手续时使用。
三、需提供材料:
1、房地产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2、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身份证;
3、经我使馆认证的委托书;
4、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须有银行出具的侨汇证明;
5、继承公证书;
6、乡镇政府及单位人事科(处)出具的归侨证明;
7、其它能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外文须经我公证机关翻译成中文);
8、经办代理人的合法委托书和身份证。
四、办理程序:
产业和业主或代理人属县(市、区)的,到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办理;
产业位天梅州城区和业主或代理人是属中央、省直驻梅单位和属市直单位的,到市、区外事侨务局办理。
2、凡境外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亲属关系的证明,应到市、县(市、区)公证处办理公证后、再由市、县(市、区)外事侨务局确认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