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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地税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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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的规定,现就我市2008年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从2008年4月1日起,我市惟一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为青海西宁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西宁市八一东路23-1号)。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税大厅不再受理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申报,我市各保险机构营业网点不再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

  三、车船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安全检测的同时缴纳车船税。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尚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安全检测的同时一并补缴,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四、青海省车船税年应纳税额标准:

  (一)大型客车每辆540元;

  (二)中型客车每辆480元;

  (三)小型客车每辆420元;

  (四)微型客车每辆180元;

  (五)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60元;

  (六)摩托车每辆60元;

  (七)船舶税额(略)。

  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五、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八)从事城市、农村公共交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船。

  六、免税车辆在办理机动车安全检测时,应向青海西宁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提供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或者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不再缴纳车船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并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证明,在办理机动车安全检测时,不再缴纳车船税。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

  七、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八、纳税人应当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纳税人拒绝提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十、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

 
 
  编辑: 雪念心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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