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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  
 
网上骂人,没有“绝对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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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写就写”“想贴就贴”,可能是时下很大一部分博客写作现状的真实描述。

  -博客在受到赞誉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纠纷。

  -网络侵权层出不穷,这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还是另有原因?

  事件回放 博客带来烦恼

  网络博客空间的最大优势是:个人充分拥有自己博客的支配权,可以书写个人所想、所闻、所见以及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评价,网民常将对事件的看法,日常生活的经历写入博客。

  可是,市民曹女士就因为博客生了一肚子闷气。

  4月3日,市民曹女士向记者反映了这样一个情况:自从网络上兴起博客这一新的网络写作形式后,在某学校工作的曹女士渐渐对此产生了兴趣,她将生活中的一些事和对生活的感受以博客的形式记录了下来。随着孩子渐渐长大,曹女士还将孩子的照片贴在了网上,她想用博客记录下孩子的成长历程,虽然不追求点击率、不奢望赚得更多的眼球,但她还是将自己博客的地址告诉了几个好友和同学,希望和他们一起分享自己生活中的喜怒哀乐。喜欢写作的曹女士每周至少要写一篇。

  谁知,2007年11月的一天,曹女士打开博客后发现了一名不速之客留下的评论:你是个不安分的女人,自私、爱慕虚荣又小气……

  曹女士看到这里一时回不过神来:自己没和谁结过怨,无论是家人还是同事,相处得还都不错,带着满腹疑虑,曹女士删除了这条评论。

  由于时间紧张,再加上过春节,曹女士有一段时间没有更新博客。过完春节上了班,曹女士又写了一篇关于和家人一起过春节的文章,还贴上了自己春节时为家人拍的照片,过了几天,曹女士和家人打开博客欣赏照片时,发现网友又在博客里留言了。网友留言:你真的是没见识,是个大傻瓜、土包子。

  曹女士的家人看见这条评论后觉得莫名其妙,认为肯定是曹女士在外面得罪了谁。曹女士百口莫辩,她非常厌恶地删除了这条评论。一段时间,曹女士再也无心更新博客。

  3月底,曹女士的好友打来电话说:“快去看看你的博客,网上有人骂你。”

  曹女士回家后打开博客看到,又有人留下评论,这次评论的内容非常恶毒,内容大概是:你的孩子是私生子、你长得吓死人不偿命、厚脸皮……里面还有侮辱曹女士父母的言辞。看完后,曹女士火冒三丈,但又无可奈何,面对这样一个看不见的“对手”自己难道只能忍气吞声吗?

  曹女士告诉记者,自从博客里出现这样的评论后,她一直觉得很不安,怕丈夫和朋友因此误会自己,而喜欢写博客的她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不敢打开博客了,她怕打开后又看到对自己和家人的恶毒攻击。曹女士的想法是,难道博客上骂人就白骂,没人管吗?应该找谁追究责任呢?

  记者了解到,除了曹女士这样的遭遇外,还有博客作者在文章里攻击他人的,那么人们对这种行为有什么样的看法呢?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人士,他们对网络上骂人的看法不一。有人认为,如果博客中有侵犯他人权利的内容,网站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监管责任。还有人认为,博客就是个人日志,在上面发泄个人心情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专家说法 博客不是法律盲区

  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博律师事务所李强主任,他说, “想写就写”“想贴就贴”,可能正是时下很大一部分博客写作的现状。如此状态下,博客内容鱼龙混杂,对他人、企业、社团、组织等主体权利的侵犯也日益严重,博客正在成为民事侵权的“重灾区”,致使人格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保护时刻遭遇拷问。李强分析认为,网络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归根结底是由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网络环境下的道德失范造成的。目前,网络世界里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网络道德体系,传统的道德规范很难约束到网络行为,从这个角度看,网络侵权现象的发生就不足为奇了。

  当然,博客不是法律的“盲区”。博客并非想写就写,底线就是不能违背现行法律。他说:“博客的本质就是媒体,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从曹女士的遭遇来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那么,对这个网络侵权案件,如果曹女士要起诉的话,她应该将谁列为被告呢?李强律师说,她可以以下列机构为被告:第一类是网络内容提供者,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第二类是网络中介服务者,指为网络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主体(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提供者等均属于这一类)。而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1.停止侵权,即网络内容提供者应当在网站上删除被控侵权的作品。2.赔偿损失,即网络内容提供者应当赔偿权利人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3.赔礼道歉,即网络内容提供者应当在有关媒体发表致歉文章。

  李强律师介绍说,我省目前出现的网络侵犯案件一般涉及侵犯知识产权,而在外地,就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 8岁男童东东(化名)遭到老师体罚后出现脸部抽搐、惊厥、做噩梦的症状,经多家医院确诊,这是一种罕见的应激障碍综合征。

  东东的母亲将孩子被打经过写进了自己的博客。让她没想到的是,因涉嫌侵犯名誉权,东东的母亲被事件中的老师推上被告席。

  当事人曾老师原是某小学的一名舞蹈老师。舞蹈课上,东东扰乱课堂秩序,经教育无效后,曾老师想让他躺在地毯上静心,而东东拒不接受,舞蹈老师曾某就拉他的胳膊、绊他的腿,想让他躺下。事情发生后,曾老师对东东及家人道了歉。然而,东东的母亲在博客上先后发表了《无助的母亲》《跪求你救救我的孩子(孩子被打全过程)》等文章,诽谤曾老师使用各种手段殴打东东。同时还在博客上诽谤曾老师殴打其他学生。

  曾老师的代理人认为,东东的母亲在博客上以及相关媒体中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夸大虚构事实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曾老师的名誉权,使原告的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判令被告在博客上及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5000元。

  呼吁 加快网络立法

  李强说,对于游走在自由边缘的博客人群来说,解决问题的关键是立法规范。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络的法规建设还相对滞后,一些措施缺乏有效惩罚的立法依据。

  他说,现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判赔数额不高,而与之相反的则是,网络维权的成本太高,而且维权的难度很大。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其强大的功能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正因为如此,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大得多。互联网时代,任意一条侵权言论、侵权信息,可以在几秒钟之内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较传统侵权愈加严重。已制定的有关网络安全的法规条例,多为行政法规和部门法,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一些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当务之急是,对于现有的网络管理行政法规,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和处罚。

  同时,公民和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自觉、主动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作者: 杨尚燕)

 
 
  编辑: 雪念心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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