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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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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净化兴奋剂药品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即日至2008年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在专项治理期间,凡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凡已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但违法生产、末按规定渠道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予以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定点药品批发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经营销售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零售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特此通告。

  2008年4月29日

 
 
  编辑: 雪念心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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