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备案内容及备案程序
 
http://www.qhnews.com   青海新闻网  2007-07-25 10:35
 

摘自《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备案内容

  第一条 实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备案机关的要求填报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6份。

  第二条 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㈡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址;

  2、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起止时间;

  3、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5、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6、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省经委制定主要行业的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格式,指导企业的项目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填报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时,应附以下文件:

  ㈠项目建设单位工商法人注册证明;

  ㈡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开发资质证书;联建项目须提供双方的联建合同;

  ㈢土地、矿产资源等由市场配置资源的项目资源使用权确认文件。

  ㈣其它有关专业性材料。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备案程序

  第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备案机关登记备案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备案管理权限直接到相应的项目备案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条 企业投资建设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的综合利用及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铁合金、硅铁、电石等高耗能类工业项目由省经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州(地、市) 备案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条 项目备案管理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四条 对同意备案的项目由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在登记备案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完成项目备案程序,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在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应在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内填写不予备案的理由和依据。

  注:凡属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依据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暂行办法》,由县发展计划局和经济贸易局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经济委员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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