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机构介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审计局成立于1984年3月。内设局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2003年底成立经济责任审计中心,为副科级事业单位,挂靠县审计局)
二、主要职责
(一)参与拟定审计、财经方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向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对县政府所属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县直机关、各乡镇、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
4、县政府各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就业资金、退耕还林资金、雨水集流资金、环境保护资金、住房公积金、售房资金、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5、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国内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财务收支。
6、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重点项目的资金收支。
7、县所属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
(四)组织对全县党政任免的科级领导干部和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业务质量。
(六)受审计署、省审计厅委托对中央驻县金融企业、邮电企业等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