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青海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的通知(青办发[2006]5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促使文明村镇创建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村镇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且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的先进村镇,是由县委、县政府命名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是三大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整体文明程度,把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农村基层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农村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文明村的创建范围是,全县具有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行政村;文明乡(镇)的创建范围是,全县具有乡(镇)建制的行政乡镇。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创建文明村镇工作作为本地区的重要任务之一,加强领导,分类指导,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文明村镇荣誉称号分为省级文明村镇、地级文明村镇和县级文明村镇三个级别。文明村镇由县以上党委、政府命名。
第二章 标 准
第七条 文明乡(镇)应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1、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有力,基层组织战斗力强,乡(镇)党委必须是五星级党委。
2、乡(镇)领导班子廉洁奉公,无违法乱纪现象,开拓进取。
3、党政领导重视文明村镇创建工作,注重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创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创新化。
二、经济可持续发展
1、全乡(镇)经济发展较快,并处于本县前列。
2、产业结构合理,科技含量较高,区域经济特色明显。
三、环境面貌整洁美观
1、基础设施完善配套。集镇建成区公共设施完善配套,管理有序。
2、环境保护治理到位。河道得到有效治理,林区保护良好;生活垃圾实行集中收集,统一管理。
3、集镇管理严格有效。集镇建成区内有镇容环境管理队伍、环境卫生保洁队伍。管理制度健全,实行依法文明管理。
四、社会事业发展迅速
1、计划生育工作全县领先。
2、文化阵地建设力度大,全乡(镇)有线广播电视入户率较高,集镇建成区建有一定规模的文化活动中心,并经常组织活动。
3、社会服务保障体系比较完善;公共设施满足群众的生活需要;农村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
五、社会秩序稳定有序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健全,综治工作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严密。
2、乡(镇)域内未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案件,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3、无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众性上访事件。
4、创建安全小区、安全村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有安全感。
六、创建活动持续有效
1、以创建文明乡(镇)为龙头,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村、文体村、生态村、诚信村、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化中心户活动,创建氛围浓厚,文明村建成率较高。
2、大力开展军民共建和文明单位与行政村结对共建活动。
七、群众素质提高明显
1、积极开展“十星级文明农户”评选活动,落实各项活动要求,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教育。
2、重视外来人员、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
3、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群众的现代文明意识、卫生意识、法制意识等明显增强。
第八条 文明村应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有组织、有规划,活动制度化、经常化;村党支部注重为村民做好事、办实事,干群关系融洽,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村支部是“五个好”党支部。
二、村级经济实力较强。村级经济发展思路清晰,广开致富门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集体经济积累和广大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村级可支配收入在本乡(镇)处于前列,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上年全县平均水平。
三、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村内道路硬化,主要道路两旁绿化,装有路灯;房前屋后绿化较好;实行垃圾集中收集管理。无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棚圈乱搭的“六乱”现象。
四、创建活动丰富多彩。积极开展“十星级文明农户”评选活动,群众参与率达到95%以上,六星级以上农户达到总户数的75%以上;组织村民积极参与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婚育新风进万家”、美德在农家、好公婆、好媳妇、好妯娌等活动,创建氛围浓厚。
五、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健全《村规民约》,村上政务、财务公开;开展村民“普法”教育活动,提高知法、学法、守法的水平;完善外来人口管理机制,外来人口登记率达到规定要求;开展平安村创建,群防群治组织健全,民事纠纷就地解决,无刑事案件发生,无聚众赌博、封建迷信现象,社会治安稳定。
六、各类档案完整齐全。村上学习、会议和开展各种活动的记录完备,有基本的学习制度和学习资料,设有星级农户“动态管理卡(表)”,每年的档案完整齐全。
七、村民素质全面提高。科学文明生活方式逐渐形成;村民遵纪守法,邻里关系和睦;文明家庭创评率较高;注重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青壮年中法肓、文盲人数逐年下降。
第三章 申报和命名
第九条 凡属创建范围的村镇开展创建活动二年以上,取得显著成绩,经过认真自评符合以上标准的,均可向县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申报程序为:村镇自愿申报,县文明办负责对申报村镇进行考核,在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文明委会议研究审议,文明委将审议合格的村镇再报县委常委会审定,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进行命名。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单位申请报告、申报文明村镇总结材料和文明村镇审批表(各一式二份)。
第十条:各级文明村镇的产生实行“逐级升格”制。省级文明村镇在地级文明村镇中产生,地级文明村镇在县级文明村镇中产生。文明村镇的升级必须由下一级文明委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考核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命名。三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者,可由上级文明委提出意见,报到请同级党委、政府直接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村镇门前一般只悬挂最高级别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奖牌,其它单项荣誉奖牌移入室内陈列。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县文明办负责各级文明村镇的日常管理,并对其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责任。
第十三条 文明村镇三年命名一次,并实行届期制,届期三年,届满后均需重新评定。县文明办每年不定期进行复查,在复查中发现问题,将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复查合格者,则届期内继续保持荣誉称号。
文明村镇届期内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县级文明乡(镇)、村称号。
一、乡(镇)主要领导违法乱纪,受到法律追究责任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村主要领导成员违法违纪受到法律追究的;
四、治安状况混乱,群众无安全感的;
五、计划生育率达不到考核指标的。
第十四条 文明村镇如遇更名、更改隶属等情况,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因行政区划变动合并、撤销的村镇,荣誉称号不再保留。
第十五条 被撤消“县级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两年内不得授予地级、县级文明村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民和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