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青海新闻网 > 都兰新闻网 > 首页 > 关注民生 正文
 
海西州切实解决农牧民看病难问题
 
http://www.qhnews.com   新华网  2007-12-24 15:49

  青海新闻网讯 自2004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项目实施以来,在州委、州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海西州医疗救助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救助面窄、救助标准低、报销程序复杂等问题。对此,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我州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是扩大了救助对象。将原规定四种救助对象中“持有《农村牧区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变更为“持有《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农村牧区低保人口”;将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二是提高了救助标准。对确定的农村五保、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等救助对象每人每年补助参合金1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门诊费补助标准由原定的每人每年15.3元提到18元;对五保对象的门诊费在原定的每人每年70元补助标准提高到80元;取消原“大病医疗救助标准按一次住院发生100元起报”的规定,救助对象发生住院费用后即按比例报付。报付比例按2000元以下(含2000元)补助50%;2000元—4000元(含4000元)的补助60%;4000元以上的补助70%执行。大病救助补助最高封顶线由原定的1500元,提高到3000元。

  三是简化了审报程序。申报审批程序由原来的四级程序简化为,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时,在乡、县合管办或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对象的户口本、身份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相关证件,由合管办审核批准。

  另外,在实行疗救助费用补偿“一站式”服务上明确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的核定、救助证的发放和基金管理工作等部门职责。提出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告知制度,及时向就诊住院的医疗救助对象告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及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和优惠服务措施的服务要求。同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加强农村牧区救助工作的管理。使农村牧区救助工作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

 
 
  编辑: 徐婷
 
 新闻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