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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9-29稿源:青海日报编辑:马燕燕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年9月2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根据中央有关工作部署,结合青海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烈士纪念工作的重要意义

  烈士的英雄事迹和崇高精神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突出体现,是推动民族进步、社会前进的不竭动力,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宝贵精神财富。做好烈士纪念工作,对于在新的形势下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烈士精神教育、鼓舞和激励全省人民为实现省委治青理政战略任务而团结奋斗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历来高度重视烈士纪念工作,先后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全省烈士纪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烈士纪念工作中还存在有的地方和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相关制度机制不完善,烈士精神的弘扬和宣传不深不广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驻青部队要充分认清新形势下做好烈士纪念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思想认识,全面提升烈士纪念工作整体水平,推动全省烈士纪念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二、弘扬烈士精神,广泛开展烈士纪念活动

  (一)广泛开展烈士纪念活动。每年清明节、建军节、国庆节等节日和烈士纪念日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和驻军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当地烈士纪念设施和烈士纪念相关的爱国主义教育阵地、国防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组织开展祭奠烈士、缅怀英烈等经常性纪念活动。充分利用“中华英烈网”等烈士纪念网站,开展网上祭奠活动,将烈士纪念活动充分融入日常生活、学校教育和红色旅游当中。

  (二)广泛开展烈士事迹教育。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部队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特别是青少年,积极参与瞻仰烈士纪念设施、献花植树等经常性纪念活动,激励全社会铭记烈士事迹。坚持在入队、入团、入党、入伍以及18岁成人、学生毕业等人生重要成长时机,组织开展烈士英雄事迹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将宣扬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德育教育内容,积极开展烈士精神教育。要有计划地组织老战士、老党员、烈士后人进学校、进课堂、进社区、进工厂、进军营,讲述烈士事迹,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

  (三)加强烈士精神常态化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挖掘和整理本地区本行业涌现烈士的先进事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设烈士事迹宣传教育专栏、专题,大力弘扬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烈士精神。广泛开展“缅怀烈士英名、弘扬烈士精神”主题教育活动,通过专题展览、报告会、读书活动等,寓教育于群众性文化活动之中,推动烈士精神宣传教育在基层深入开展,积极营造全社会缅怀烈士、崇尚烈士的浓厚氛围。鼓励创作出版反映烈士事迹的文艺作品和通俗读物,收集整理烈士的英勇事迹,开展烈士史料和烈士英名录编纂工作,确保烈士的英名永留史册、感召后人。

  三、完善优抚政策,切实维护烈属合法权益

  (一)全面落实烈属抚恤优待政策。严格落实烈士褒扬金政策、烈属一次性抚恤金政策、烈属定期抚恤金政策、18周岁以前未享受烈士遗属抚恤补助待遇且年满60周岁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将烈士一次性抚恤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兑现烈属抚恤补助待遇,并按照我省和当地有关规定做好烈属医疗保障工作。

  (二)切实提高烈属住房保障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烈属家庭,在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时优先安排。居住在农村、住房有困难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按规定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孤、孤老烈属生活由当地政府保障,优先享受“三无”、“五保”和低保待遇,本人自愿的,可以优先入住光荣院、福利院和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给予优先照顾和提供优抚服务。

  (三)坚持抓好烈属就业就学服务。各级政府应当免费为烈属提供就业服务。用人单位裁员时,烈属应当优先留用;烈属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国家和我省有关优惠政策;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教育优待和各项助学政策,在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的,免交保教费、学费、杂费;在公办高中、中专以及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免交学费;烈士子女报考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继续做好烈属慰问解困。重大节日和重要纪念日,各级党委、政府及群团组织要走访慰问烈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注重发动社会各界和驻军部队开展结对帮扶,为烈属送温暖献爱心,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烈属的良好风尚。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

  (一)维护烈士纪念设施完整严肃。要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与纪念烈士无关的工程建设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人为破坏和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全部纳入红色旅游线路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范畴,有效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教育和宣传功能。

  (二)强化烈士纪念设施保障措施。积极探索建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立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形式,调整优化机构设置,充实人员力量。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归口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日常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按权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福彩公益金对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给予适当补助,并对烈士陵园维修改造任务比较重的县(市)予以倾斜。

  (三)完善烈士纪念设施服务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烈士安葬办法》,做好烈士安葬工作。同时,加强烈士史料、遗物的收集、抢救、挖掘、保护和陈列展览。对公布为文物的,要按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加强保护、管理和利用。要组织引导各种社会捐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支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烈士纪念工作水平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继承与发展并举、建设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组织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行政主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努力推动烈士纪念工作深入持久有效开展。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将烈士纪念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对烈士纪念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导致烈士褒扬政策不落实,并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要把烈士纪念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文明城市(村镇)、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重要考评内容,不断提高我省烈士纪念工作水平。

  (二)明确责任,提升管理水平。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规划全省烈士纪念工作,落实烈士褒扬政策规定,承办烈士评定审核报批备案事项,指导各地做好烈士褒扬、烈属抚恤优待、编纂烈士英名录,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做好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组织指导烈士纪念活动;宣传部门统筹做好烈士精神宣传和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命名管理;教育部门要把烈士事迹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国防教育内容,抓好用烈士英雄事迹教育青少年工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要鼓励和支持弘扬烈士精神的文艺、影视作品以及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各种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旅游部门要积极拓展“红色旅游”线路,引导广大群众参观瞻仰烈士纪念设施,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参加纪念烈士活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党史部门要做好烈士事迹挖掘和收集整理工作,编纂烈士史料,做好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的“党史教育基地”组织评定工作;文物部门要做好涉及烈士的文物普查、鉴定,指导做好文物保护管理、陈列展览。

  (三)加强协作,提高保障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重要烈士纪念设施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予以支持和保障;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保障,强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公益属性,根据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标准和工作需要,调整充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优抚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经费保障,加大对烈士纪念工作的资金投入,完善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会同审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省军区要统筹协调驻省军警部队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烈士纪念工作,支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