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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发布日期: 2015-10-15稿源:青海新闻网编辑:许娜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我省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提高的标准为:全省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我省现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城镇提高幅度15%,农村提高幅度30%;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高50元,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两参”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建国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均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

  同时,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我省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增加后达到每人每月43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20元。

  省民政厅、财政厅要求各地及时落实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权权益,充分将党和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关怀落到实处。(马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