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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加大服务行业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力度
 
http://www.qhnews.com   青海日报  2006-12-18 07:32
 

  青海新闻网讯 近几年,西宁市的第三产业得到迅速发展,但也有污染物排放的服务业存在着选址不当、设施简陋,缺乏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问题,特别是饮食服务业的油烟、异味、污水、娱乐服务业产生的噪声,加工服务业产生的振动、噪声等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据不完全统计,西宁市每年因服务行业环境污染引起的投诉占全市各类环境污染投诉案件的50%以上,并逐年呈上升趋势。为此,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条例》。前不久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加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与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立法建议

  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该《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文林:西宁市用地方性法规规范和保护服务行业环境,很有必要。特别是《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设立服务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听取周边单位和公众意见的规定,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永红: 《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切合西宁市的实际。建议在《条例》中应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处理好发展、规范服务行业与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关系。

  王天才委员: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状况直接影响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因此,西宁市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餐饮业等服务行业不准在居民住宅楼里租房经营,建议,《条例》第八条中明确做出类似的禁止性规定。

  殷彦委员: 《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执行难度大,建议西宁市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制定一些行政配套措施,以便于操作,达到立法目的;服务行业在经营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业主有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也有责任。政府应当为经营者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如污水倾倒、废气排放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应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加大执法力度。

  黄健国委员:西宁市制定《条例》以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安全很有必要。建议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应的管理部门。在第五条中增加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内容,以体现政府加强公共服务,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创造必要的条件;建议在第七条中对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实行行政审批程序予以规范;建议西宁市在做好《条例》宣传的同时,为《条例》的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使实施时间与准备工作相衔接。

  刘长安、董婉如委员: 《条例》中有的规定很有必要,但具体实施有一定难度,《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实施……一年内予以转产或搬迁”的规定,能否做到应慎重考虑,一些服务行业如小饭馆、小作坊等是历史形成的,政府如不提供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在一年内转产或搬迁难以做到。

  张玉娥委员: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对规范西宁市服务行业的经营与管理有积极的意义。对从事服务行业的困难群体如何进行规范和管理,《条例》中应有所表述。对第二十七条中合法设立和经营的服务项目要转产或搬迁,政府如何进行补偿,应予以明确,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条例》的有关章节、字句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上建议在《条例》修改中均得到采纳和吸收。

  立法亮点

  【明确服务行业的范围】

  按产业结构划分,服务行业属于第三产业,其种类比较繁杂。《条例》主要调整的是有污染物排放的服务行业,规范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对排放污染物予以治理,达到防治环境污染的目的。因此,《条例》将服务业以排放污染物作为划分标准,将直接或间接向周围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服务行业都纳入了调整范围,规范其选址和排污活动。

  【服务项目选址要求】

  服务项目选址,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是防治和治理有污染物排放服务业的关键,也是引起居民投诉的焦点。因此,《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对有污染物排放的服务行业的选址实行了限制性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对环境的污染,这些限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环保法及有关政策,充分体现了保护和改善公众的生活和生态环境的目的。

  【民众的权利】

  为了体现民众对新设立服务项目所拥有的民主权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油烟、噪声……服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为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在《条例》第十条中作了“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项目按环境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在《条例》第十一条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分类管理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了具体的规定,便于行政机关具体操作。

  【市场准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手段。《条例》第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服务项目,按环境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服务项目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选址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居民生活环境、保障居民人体健康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权力与责任的对等】

  为了体现权力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条例》第十二条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限做出了具体规定,量化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对服务行业实行严格控制】

  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行政机关等建筑物集中区域是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在这个严格控制区域内,若开设有污染,特别是产生恶臭、异味的服务项目,直接侵害的是该区域的人员。为了充分保障控制区域内群众的合法权益,《条例》引入了项目建设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并将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作为环评审批的依据之一,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而且完善了环评审批的程序。

  【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中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量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便于行政机关操作执行。

  【溯及力问题】

  按照行政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持续性,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条例》实施前合法设立的和经营的服务项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予以整改;继续在原经营地经营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市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逾期未完成治理的,由市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作者:毛翠香)

 
 
  编辑: 马凤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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