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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公开征集《劳动合同法》公益宣传用语
 
http://www.qhnews.com   劳动保障部   2007-08-03 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颁布,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为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劳动保障部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至8月31日面向全社会征集《劳动合同法》公益宣传用语,要求用一句话的形式概括《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重大意义及有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文字力求形象生动,通俗易懂,便于记忆,以不超过15个字为宜。

    纸质稿件请邮寄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劳动保障部宣传中心综合处,邮编100716。电子稿请发至电子邮箱:niulin@molss.gov.cn,信封和邮件标题请注明“征文”字样。

    征文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将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对全部来稿进行集中评审,评出10条优秀公益宣传用语,每条奖励2000元并颁发证书。获奖名单将于9月中旬公布。(劳社宣)

 
 
  编辑: 马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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