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可谓是无孔不入,由此引发的受贿案也是层出不穷。近日,化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刘某因受贿受到法律制裁。
2003年10月,刘某在负责化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部工作后,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挂靠在青海省旭升医药有限公司的严某,二人商定职工医疗保险门诊部从青海省旭升医药有限公司严某处购药,严某按门诊部购进药价的5%的比例给刘某回扣。
从2004年2月至2006年9月底,化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部先后从严某处购药并支付药款148.1万元,除其中的9.3万元外,剩余的138.8万元购药款,刘某按事先约定多次收受严某给与的回扣共计6.94万元。
9月10日,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同时追缴刘某违法所得6.94万元。(作者: 赵仰池 葛恒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