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1月11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进行了通报。据了解,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将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再次提高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将为全省近18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年增22689.24万元。今后3年,我省将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政策同今年。省政府要求,社保部门务必将此次调整后的养老金于本月底以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至此,通过三年连调基本养老金,不但使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得到较大幅度提高,而且使企业退休人员不同群体之间养老金待遇差距过大、退休早人员养老金偏低的突出矛盾得到有效缓解。
近年来,我省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大幅度提高和退休人员不断增加的前提下,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2007年,为18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25.77亿元,社会化发放率持续保持在100%。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在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基础上,从2007年7月1日起,再次为全省16.9万名企业退休人员提高了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108元,达到1192元。同时,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从2006年12月1日起对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增加了月人均272元的生活补贴。
我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的积极争取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的支持下,总体水平高于全国平均100元的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青海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和照顾。此次调整,我省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要求进行,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分基本调整、按缴费年限、年龄增加。基本调整标准是: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增加的标准是: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按年龄增加的标准是:对2007年12月31日已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20元;2007年12月31日已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30元;2007年12月31日已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
特殊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劳社部发〔2007〕43号文件规定的四种照顾对象,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标准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职称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副高职称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同时符合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养老金。四类照顾对象月人均增加40.58元。
同时,对部分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养老金。经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及其正式职工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2003年10月1日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在前三年调整时,对这部分人员均适当增加了养老金。因此,在这次调整中,也给这部分人员适当增加。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增加45元。
据了解,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下,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从1999年以来,已9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特别是从2005年起,国家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是历次调整中增加幅度最大的,受到了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和社会各方面的普遍欢迎。通过几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基本生活保障的能力明显增强,不同群体之间养老金差距过大的矛盾得到明显改善。同时,我省连续10年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确保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使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