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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开选任法官的实施意见有望近期出台
 
http://www.qhnews.com   新华网  2008-03-08 10:49
 

  新华网消息 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做客中国平安网、新华网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中国法院网联合举办的两会访谈,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在访谈中,宋建朝首先介绍了法官职业化建设这一命题自2002年提出以来,5年中所取得的成果。其中,在谈到关于建立法官的遴选制度这一点时,他说,建立科学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和关键,也是进行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分类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通过几年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公开选任法官的实施意见,主要解决公开选任法官的程序、来源和条件。

  宋建朝介绍,在程序方面,最高法考虑公开选任法官可以不必参加统一公务员考试,但是要参加由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共同组织的专门考试,由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有限,考试的报名、开考、面试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政策上有所倾斜,年龄可以根据法官职务的需要适当放宽;报名条件: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具备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根据不同法院法官的具体条件,具备一定年限的法律工作经历,比如:选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大学本科毕业的,至少需要有10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历。

  法官的来源有三种:一是社会上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优秀法律人才;二是上级法院可以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任;三是本院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或其他优秀工作人员。这三种来源在遴选过程中所占的比重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变数。法官的来源要根据外界条件的变化和法制发展的程度来适当调整他们之间的比例和主次位置。比如,随着国家人事、户籍、住房、就业制度的改革,法官合理的职级、工资制度的建立,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法官的比例就可能扩大;随着法官在国家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福利待遇的提高,法官职务在社会上的吸引力的增加,从社会优秀的法律人才中招收法官的比例也会提高;但在各种外部条件不具备、不成熟的时候,从法院内部优秀的审判辅助人员完全可以选拔合格的法官。我们提出法官遴选的三种渠道动态发展,是充分考虑到新老政策的衔接,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考虑到改革的可操作性。随着外界条件、环境的变化,三种渠道不断调整,最终达到一种科学的、合理的机制。

  宋建朝强调指出,这个意见的出台绝不是降低法官的条件,前些日子有的报纸大标题写到“法官条件有望降低”,是理解上的问题。这个意见应该说是更符号法官的工作特点,更符合人员分类管理的特点。这个办法有望近期出台,一旦出台,对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将是一个有利的推动。

 
 
  编辑: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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