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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实施有四难
 
http://www.qhnews.com   青海日报  2008-06-30 07:15
 

  青海新闻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实施一年来,对于规范和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充分发挥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从工作实践来看,监督法的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难点。

  一是向常委会送交专项工作报告时间很难落实。监督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提交的报告很难作到按期送交,也就难以提前按时间要求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议的深度和质量。

  二是监督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有一定难度。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和渠道一般是:年度工作报告、常委会公报、机关刊物和网站。但是很多常委会特别是区县一级常委会既没有网站也没有刊物甚至没有公报,这一条就很难落实。向社会公布效果最好莫过于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但是,由于常委会的材料过多,再加上媒体的版面和时间限制,这样的要求几乎行不通。所以第七条的规定就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还没有真正开展起来。监督法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作为监督工作的一项内容是十分必要和正确的,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提高认识,加强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审查规范性文件是人大常委会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但是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监督法实施后,虽然引起了重视,但工作的力度还不大,不备案、审查不严格和认真的情况依然存在。

  四是宣传普及工作仍有差距。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各级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的宣传、辅导、讲解工作。但目前监督法的宣传工作还局限在人大机关,“一府两院”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还一定程度地存在着不知道、不熟悉的现象,也对监督法的全面实施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需要今后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作者:马智杰)

 
 
  编辑: 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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