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一个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年轻有为的女子,理应前途光明,事业蒸蒸日上,然而,她在公司任党群干事期间,却利用职务之便,铤而走险,将自己保管的公司“小金库”里的130多万元公款,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多次挪用于自己炒股并全部亏空,致使案发后分文未能追回,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她走马上任成了“小金库”主人
记者从市检察机关的案卷中看到,1999年7月,冯某从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了某铝电公司当了一名工人,4年后被调到了某分公司铸造车间任综合员,2004年12月,又幸运地被调到分公司综合办任党群干事。上任当天,分公司领导就让她接管了公司“小金库”的账,并以她个人的名义在银行开办了活期账户。当时她接管的现金金额为64万余元,且全部转到了她新开的账户上。之后,分公司领导又让冯某先后收下了好几笔现金存入她的账户,直到2007年6月,冯某的个人账户上已有130多万元现金。这些入账的现金大多为公司废旧物资回收款。
“小金库”里有了上百万元的巨款,而作为“主人”的冯某,便有了新的打算……
挪用公款炒股血本无归
2007年1月,冯某把“小金库”里的100万元现金转存为半年定期储蓄,余下的30多万元仍在她的活期账户上。同年4月间,她听说股市看好,便通过转账的方式,偷偷地从“小金库”里把3万元现金投入到了自己开的证券账户上。刚开始不久,她就挣了30万元。到了同年6月,她的证券账户上的现金余额就已有了64万元,其中公款有32万元。其实此时此刻,冯某想把挪用的公款还上,可是后来她又接触到了权证,于是贪心的欲望再一次膨胀。
当她开始买了权证后,从挣钱到赔钱,从小赔到大赔,结果越赔越多,心里就越急,于是产生了动用“小金库”里那100万元的邪念,结果越陷越深。
欲以死亡来忏悔灵魂
“当时我很急,就有了动用那100万元的念头,想挣回钱把公款还上,这样我把100万元又转存到了我的存折(活期)上,用于专门炒权证……到了8月23日,我买了几万份招行的权证,卖出去又赔了,到了8月24日,我的证券账户上剩下7万多元。”案卷中记录的这段冯某的话,足以说明她已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
2007年8月25日,冯某事先向公司请了“病假”,带着从银行取出的那仅剩的7万元现金,踏上了赴成都的列车,她想在那里找个地方从山上跳下一死了之。可是偏偏在火车上碰上了同事,无奈又转乘去北京的列车,在石家庄下车,再次乘大巴到济南继而又到了日照市。此时已是8月28日晚9点多了。
“我把带去的7万元钱除了花掉的以外,剩下的都扔到大海里了,我觉得钱不是好东西。”“我想在日照市结束生命,但我想给家里打个电话听听孩子的声音。电话打通后我妈、叔叔、婶婶等劝我回来自首。”也许,冯某想到自己才3岁半的儿子而给家里打的这个电话促使她悬崖勒马,因为她临离开西宁时,已将遗书留在了家里,并以结束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来忏悔那颗带罪的灵魂。
自首才是重新做人的起点
2007年8月30日下午,在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冯某接受了检察官的询问:
问:今天你来反贪局有什么事?
答: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挪用了单位的公款。
问:我们欢迎你来投案自首,你把情况谈一下。
答:……
“我思前想后,决定到你们这里投案自首,把我的问题给你们谈清楚,求得法律的谅解,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希望你们能从轻从宽处理我。”
冯某1980年11月出生于甘肃省景泰县,汉族,本科文化程度,1999年7月到某铝电公司工作,2004年12月被调到该公司电解铝分公司综合办任党群干事。2007年5月至8月期间,她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保管的分公司“小金库”(废旧物资返还款)里的1335073.63元先后多次挪用于个人炒股,致使款额全部亏空,案发后分文未追回和退还本单位,给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07年8月31日,因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冯某被检查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08年2月29日,大通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7年。判决后冯某没有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对本案的剖析:
案件特点——①作案手段简单,挪用数额巨大。冯某在单位经管的是废旧物资账,资金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建立存折,作案时直接从存折上转账买卖股票、权证,且挪用数额达133万余元。②连续性作案,时间周期短。在2007年5月至8月期间,冯某连续从其保管的资金存折上转账炒股,仅2007年7月的一天之内就转账3次,且账目的管理、资金的流向均无人进行核查和监督。③私设“小金库”,造成财务管理上的“黑洞”。④疯狂作案,不计后果。
发案原因——主观方面:冯某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从挪用第一笔资金30万元投入股市获得蝇头小利,到后期大量资金的亏空,一步步超越了法律的底线,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用冯某自己的话来讲:“由于急于想把钱挣回来弥补动用公款的亏空,结果越做越赔,直到将保管的公款全部赔光。”客观方面:由于公司财务制度形同虚设,监督机制不到位,从而为职务犯罪创造了有力的条件,提供了温床。
从本案的危害性而言,冯某一时的贪念不但毁了她自己的前程、失去了自由、失去了家庭和亲情,更重要的是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链接:“小金库”就是一些单位违反《会计法》和国家财经纪律,对应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各种收入,不计入单位财务进行核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活期存折,用于单位违规支出的资金。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作者:威远 肖海燕 邱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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