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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启动“单独二孩”政策 审批时限不超过25天
来源: 青海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04-03 18:20:15
编辑: 崔永焘

  青海新闻网讯(本网记者 崔永焘 报道)  4月3日,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实施意见》,对全省开展“单独二孩”政策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3月27日起,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单独夫妻怀孕或生育二孩的可以补办《二孩生育服务证》,符合政策的有生育意愿的夫妻按要求提出申请后,县乡两级审批的时限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3月27——“单独二孩”的时间节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定》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我省制定了《青海省启动实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方案》,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意。

  201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自3月27日起实行:一方或双方具有青海省户籍、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可以依法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取消政策二孩四年间隔。

  全省“单独二孩”政策城乡统一,同时实施。今年3月27日后,虽然没有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但已经怀孕或生育的夫妻,可以依法补办《二孩生育服务证》。单独生育的二孩和政策二孩生育间隔不满四年的,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生效之日(3月27日)为节点,之后出生的视为政策内出生(应当补办《二孩生育服务证》),之前出生的视为政策外出生。

  “单独二孩”青海方案——取消“四年间隔”限制

  根据实施意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自3月27日起,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单独夫妇家庭,只要夫妇双方有一方是我省户籍的(不论城镇、农村户籍),即可由夫妇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夫妇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及其它相关资料,经所在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安排生育二孩,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家庭,取消生育第二个孩子四年间隔的时间限制”。即第二个孩子生育时间由单独夫妇双方自主选择。

  “单独二孩”,是指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孩。夫妻双方中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如果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省(市、区、县),只要任何一方是我省户口的单独夫妇,就可在我省申请再生育第二个孩子。

  独生子女的界定: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未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1、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2、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3、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4、父母曾经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现存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5、父母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符合“单独二孩”,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符合“单独二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子女《二孩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政策的夫妻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生办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依据夫妻双方户口本及相关资料、夫妻双方单位(社区)婚育状况证明、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等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3、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批后,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生育二孩的决定并备案。

  4、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并对生育二孩对象进行年审。

  5、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单独夫妇,可以按程序到本省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由本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6、夫妻再生育申请表可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具体办理事宜可咨询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独生子女夫妇申请“单独二孩” 已享受奖励优惠待遇不收回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后,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生效之日前,单独夫妇生育二孩接受过处罚的,仍然按原政策执行。

  计划生育政策“三不变”

  “单独二孩”生育政策调整后,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始终坚持做到“三不变”: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一票否决”不变。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当前,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省卫计委负责人介绍,我省将继续坚持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要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计划生育的,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我省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我省当前人口发展形势,经省卫生计生部门认真测算,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意见、慎重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总体稳定、公平公正、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的,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实施后不会造成短时间内的生育堆积,我省人口形势仍将保持持续稳定的低生育水平。下一步我省各地、各部门将全面开展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宣传解读,做好政策衔接,提供优质服务,稳妥扎实有序推进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实施,确保全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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