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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今起施行

来源: 青海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16-01-14 17:11    编辑: 李娜

  青海新闻网讯(记者 崔永焘 摄影报道) 1月1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下称《办法》)。这意味着今后我省新任国家工作人员需要面对国旗(国徽),手按《宪法》庄重宣誓。

       《办法》的出台旨在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办法》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办法》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部分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常委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常委会通过的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宣誓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审判、检察职务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

  一府两院(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分别由任命机关组织。

  《办法》同时规定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及其主席团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地“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也应当向宪法宣誓,宣誓的组织办法参照《办法》执行。

  何时宣誓?对宣誓场所和宣誓人着装有什么规定?

  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着正装。

  怎样宣誓?

  宣誓可以单独进行,也可集体进行。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握宪法文本贴左胸,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各自报自己姓名。

  宣誓誓词内容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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