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您的位置: 青海新闻网 / 公告

分享到:

天然气管道保护及燃气安全通告

来源: 青海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16-06-08 15:11    编辑: 崔永焘

  天然气管道一旦发生事故,将给城市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并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近年来,第三方施工破坏已成为影响城市天然气安全平稳供应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施工单位及燃气用户:

  一、在天然气管道5米保护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等作业。必须在人工探明管道位置后方可进一步施工。因施工建设致使管道裸露、悬空时,需采取管道外保温,增加管道支架,改线、封堵等措施进行保护。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掌握地下燃气管道的敷设位置,施工时避开燃气管道,并保持相应安全距离。在未明确现场埋地燃气管道和设施具体位置的情况下,不得盲目施工,毁坏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当建设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时,甲方必须对建设区域内周边燃气管道情况及安全保护要求详细告知施工单位和人员。

  八、天然气安全使用须知

  1、使用天然气时应保持室内通风。

  2、已通天然气的房间,不得再使用其它燃料,如瓶装液化气等。

  3、天然气胶管不得穿墙越室,要定期检查、定期更换,发现胶管老化、龟裂、曲折或损坏需及时更换。

  4、烹调时,厨房内须随时有专人照料,避免汤水溢出熄灭炉火,导致天然气泄漏。

  5、外出和晚间入睡前,牢记关闭气源灶前阀,长期不用天然气,一定要关闭表前阀。

  6、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或乱接天然气管道,不准擅自增设、改装燃气用具。如需增设燃气用具应向西宁中油燃气申请,由专业人员施工。

  7、不准在安装燃气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堆放杂物、住人。

  8、不准在燃气管道上缠绕电线或用绳索悬挂杂物。

  9、日常应检漏,常用方法是将肥皂水涂在燃气管各接口处,如有气泡出现,即说明漏气,不可用明火检查。发现漏气,应及时到室外安全地点,拨打西宁中油燃气24小时报修电话:5131117。

  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

  西宁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新闻↓
[ 打印 ]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青海省互联网新闻中心主办      版权所有:青海新闻网
未经青海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E-mail:webmaster@qhnews.com 青海新闻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63120170001 青ICP备19000163号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