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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与保护将有法可依 违反《条例》规定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来源: 青海日报    作者: 乔欣    发布时间: 2017-06-03 09:30    编辑: 童洋

  青海新闻网讯 6 月2日,《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管理体制、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社会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七十七条,对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活动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禁止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采矿、砍伐、狩猎、捕捞、开垦、采集泥炭、揭取草皮;擅自采石、挖沙、取土、取水;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捡拾野生动物尸骨、鸟卵;改变自然水系状态;同时禁止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国家公园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对未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进入三江源国家公园开展科研、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野生生物标本、设置张贴广告、使用无人飞行器等行为,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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