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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来源: 青海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9-13 18:04    编辑: 王海莲

  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全省广大公务员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各项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涌现出了许多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活动以“人民满意”为主题,选树先进典型,引领社会风尚,激励广大公务员在本职岗位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争创人民满意的新业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而努力工作。现将评选表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凡属于县(处)级及以下单位的,列入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范围,其中县(市、区)党委、政府等机关不列入评选范围。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各类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其中副厅级及以上人员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表彰名额

  拟表彰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不超过10个,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不超过10名。

  二、评选条件

  (一)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条件

  近5年来,本单位在生态保护、脱贫攻坚、维护稳定、民族团结、民生服务、“三基”建设、改革创新等方面工作出色、业绩突出,具体符合下列条件:

  1.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按法定程序办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行政应诉无败诉案件;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管理规范,廉洁自律,风清气正,没有发生过属实的被投诉举报事项,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处罚的工作人员。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决策依法科学民主,工作有创新有特色,管理规范有序高效,出色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优秀等次不少于2次。

  4.本单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凝聚力、执行力、公信力强,属于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先进典型。

  5.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密切联系群众,坚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管理服务出色,业绩成效突出,在本单位负责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范围或辖区内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二)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条件

  近5年来,本人在生态保护、脱贫攻坚、维护稳定、民族团结、民生服务、“三基”建设、改革创新等方面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符合好干部“五条标准”,具体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2.模范遵守公务员职业道德,信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没发生过个人失信问题。

  3.精通业务,具有较强的履行本岗位公共事务管理服务的基本能力和专业能力,是本行业系统或本部门单位一线优秀业务骨干。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在本职工作中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工作效率高、质量好,工作成绩贡献突出,出色完成岗位工作目标任务,是本行业系统或本部门单位岗位标兵,年度考核优秀不少于2次。

  5.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公道正派,作风优良。没有发生过属实的被投诉举报事项,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处罚。

  6.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工作实绩突出,在本人负责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范围或辖区内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和认可,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三、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授予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可参照《青海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青办发〔2006〕54号),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按“省级文明单位”进行奖励;对授予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享受省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在选拔任用、休假疗养时优先考虑,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可为获得奖励的个人购买医疗、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四、组织领导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成立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评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局,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推荐评选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责任制,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推荐评选领导小组,确保推荐评选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五、评选办法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和部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层层筛选、差额评选的方式,严格落实“两审两公示”制度。

  (一)制定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荐评选工作方案,明确评选的工作流程、时间步骤、具体要求,明确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和考察的主体及方式。要成立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事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本地区、本部门评选推荐工作。

  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面向拟推荐对象管理服务的当事人或者熟悉拟推荐对象的人民群众开展。测评方式采取访谈的形式,访谈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被访谈人的选择要考虑代表性和典型性,人数须达到30人以上。访谈内容结合拟推荐对象的岗位特点确定,应包括:对拟推荐对象工作的认知、当事人曾经的诉求、拟推荐对象的服务态度、对当事人诉求所做的工作、办理的结果、当事人的评价、拟推荐对象在群众中的口碑等方面。访谈要深入、系统,被访谈人的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实事求是、真实可靠。访谈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做好访谈内容保密工作。

  组织考察。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市(州)直单位拟推荐对象,由本单位负责组织考察;县(市、区)负责本辖区拟推荐对象的组织考察。考察注重工作业绩和人民满意的要求,要核实相关推荐评选资料,开展谈话考察、征求意见等工作,对拟推荐对象作出综合评价。

  (二)推荐评选。各地区、各部门可推荐公务员集体2—3个、公务员2—3名,按照1:2的比例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差额评选,确定拟推荐对象。拟推荐对象通过群众直接推荐或单位推荐产生,群众直接推荐需要10名以上服务对象联名,省直部门认为在本行业系统业绩十分突出的集体或个人可向所在地区建议推荐。两种推荐方式产生的拟推荐对象,都要经群众满意度测评、组织考察、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需在本地区、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和事迹简介。拟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在人民银行查询个人征信、公安部门查询治安处罚等情况。

  (三)严格把关。各地区、各单位要落实组织领导责任,认真审核群众满意度测评、组织考察、公示、征求意见等工作,切实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公务员评选出来。各地区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拟推荐对象时,主要业绩属某行业系统类型的,须征求该行业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按要求确定推荐对象,形成评选报告,报送省评选办公室。

  (四)省级考察。省评选办公室根据事迹进行筛选,拟定考察范围,提交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确定考察对象。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组成若干考察组,考察组由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带队,分别赴各地区、各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开展网络投票。各考察组独立形成考察报告,提交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

  (五)确定拟表彰对象。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各考察组的考察报告,参考网络投票等情况,综合评价确定拟表彰对象。拟表彰对象在青海日报、省政府网站等省内主要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六)确定表彰对象。在组织考察、公示的基础上,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形成工作报告,报请省委、省政府,由省委、省政府确定表彰对象,并作出表彰决定。

  六、评选要求

  (一)严格标准,确保质量。要以群众满意度为标准,从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依法办事、爱岗敬业、工作实绩等方面,对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考察。要通过多种渠道,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群众满意度测评要保证足够的服务对象参与,网络投票作为评选参考,凡恶意攻击网络或篡改网络数据的取消评选资格。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好审核关,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确保表彰对象的真实性、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

  (二)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表彰重点向基层、工作一线、窗口单位倾斜,不评选副厅级以上单位,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公务员,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

  (三)按时报送推荐材料。各地区、各部门务于9月30日前将推荐对象连同推荐报告、审批表、征求意见表、推荐对象汇总表,并附200字左右的集体(个人)事迹简介、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及公示材料等(附电子版),一式5份报省评选办公室。

  (四)加大先进事迹宣传力度。要以此评选为契机,充分挖掘先进典型事迹,在省内主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树立公务员队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请各单位填报《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工作联系表》,务于9月20日前报省评选办公室(省公务员局)。

  联系单位:省公务员局

  联系人:金跃虎、高彦收,联系电话:0971—8258308(传真),电子邮箱:qhgwyjkpc@126.com

  附件(可下载):

  1.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访谈提纲

  3.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审批表

  4.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审批表

  5.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征求意见表

  6.青海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推荐对象汇总表

  7.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工作联系表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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