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参加青海省民政厅2015年度、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述“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构成《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所述“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16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在《西海都市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公告的社会组织应到我厅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联系人:祁加荣,电话0971-6104757),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陈述和申辨权;2、听证权。需陈述、申辨以及听证的,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1、青海“源上女”民间堆绣文化艺术中心
2、青海伯爵桌球俱乐部
3、青海刚坚民族中学
4、青海经济专修学院
5、青海铭源小微企业服务中心
6、青海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7、青海省金夕阳老年服务中心
8、青海黎明会计培训中心
9、青海省金鑫民间工艺美术培训中心
10、青海雪玉越野车运动俱乐部
11、青海省对外科技交流协会
12、青海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13、青海省发明协会
14、青海省石文化研究会
15、青海省苏商对外经贸联合会
16、青海省高原生态发展基金会
特此公告
青海省民政厅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