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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来源: 青海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1-08 11:50    编辑: 雒婷
各市(州)教育局、省直各有关中小学校:

  为严明制度规范,推进依法治教,建立健全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常态机制,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进一步加强管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到抓常抓实

  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全社会高度关注,关系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更关系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贯彻落实。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从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的长期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健全制度,明确机构和职责,进一步严明措施,把治理学校违规补课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作为推进依法治教、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一项长期工作和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教学研究,提高课堂效率

  各地各校要重视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充分发挥教研部门力量,通过说课磨课、示范课展示、岗位大练兵、教学论文评比多种方式,引导教师开展课堂教学研究,不断更新理念、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以高质量、高效率的课堂教学,有效解决教师拖堂、补课、布置大量重复性作业等现象,减少学生学业负担,让他们有时间享受阅读的乐趣,参与社会实践和家务劳动,参加自己喜欢的校外文体活动,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环境氛围

  各地各学校要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广大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教学法律法规条例,掌握国家和我省有关教师队伍建设、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政策要求,尤其要熟知省委、省政府及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要面向社会和家长宣传国家和我省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引导家长认知教育规律,关注孩子身心成长规律,树立正确的育儿观,为全面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促进我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严格规范管理,强化督查力度

  青海省教育厅《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严禁中小学违规组织学生补课;严禁中小学与校外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或为其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实施有偿补课“零容忍”制度。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学校和教师的管理,把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渗透在学校和教师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各环节当中,加强督导检查,尤其在节假日等时间节点,要会同相关部门,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学校要加强教师监管,与教师签订不参与有偿补课承诺书,全面推进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五、严格问责追责,处罚不庇不护

  各地各校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青海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处理办法》,建立健全有偿补课惩处制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核实一起、处理一起。对发现并经核实存在违规补课行为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撤销荣誉称号,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进行有偿补课的中小学在职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吊销教师资格或行政撤职、开除等处分。以鲜明的态度、强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教师“课内不讲、课外讲”、“上课不讲、辅导讲”,开设家庭小课桌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组织开展有偿补课,或推荐、诱导和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等等师德败坏、影响恶劣的行为。

  六、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监督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查处情况逐级报告制度,将查处结果作为各级教育部门评优评选、职务晋升、职称评聘、教师资格认定、绩效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省教育厅举报电话:

  0971-6310545(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0971-6310741(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0971-6302673(省委教育工委中小学思政处)

  0971-6310740(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青海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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