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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方案公示

来源: 青海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1-10 10:41    编辑: 王柯岚

  2017年度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方案公示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青海省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省总工会拟定了2017年度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即:春节慰问金、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发放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17年在册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二、审核依据

  1、慰问金依据省总工会2017年度管理在册的实际人数发放。

  2、生活困难(低收入)补助金按照基层工会提供的劳模收入证明发放。

  3、特殊困难帮扶金依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和劳模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基层工会逐级审核上报的实际困难程度进行适当补助。

  三、发放标准

  (一)慰问金

  1、全国劳模慰问金2000元/人(已在2017年春节前发放)。

  2、省部级劳模慰问金1000元/人。

  (二)生活困难(低收入)补助金

  1、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按照青海省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5倍予以补助(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 部分);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按照青海省2016年度平均月养老金的1.1倍予以补助(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

  2、下岗、失业无收入且无就业能力的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按青海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养老金予以补助。

  3、农牧民劳模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且无固定收入、丧失劳动能力的,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1000元/月、800元/月的补助。

  (三)特殊困难帮扶金

  1、劳模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首次诊断为患重大疾病(如癌症、肾衰竭、糖尿病并发症、高血压中风瘫痪、器官移植、身体安装器件等),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的补助;需长期用药康复治疗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的补助。

  2、劳模因工致残(职业病、工伤)的,视伤残程度进行补助,患Ⅲ、Ⅱ、Ⅰ职业病和1--3级、4-5级、6--10级工伤的,全国劳模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补助,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的补助。

  3、劳模患有严重疾病(如:Ⅲ高血压、Ⅱ糖尿病、心脏病、肾病、肝病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的补助。

  4、80岁以上的高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每年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生活补助。

  5、当年去世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家属分别按3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劳模因家庭收入低、抚养或赡养人口多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每年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补助。

  7、劳模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在就学期间导致生活困难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补助。

  8、劳模配偶和抚养的直系亲属患重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所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情况,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按50%、40%的标准补助。

  四、公示时间、内容及方式

  (一)公示时间:2018年1月10日——2018年1月14日。

  (二)公示内容:省级公示2017年度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方案;各申报单位及劳模所在单位公示发放方案和本地区、本单位发放对象的具体情况表。

  (三)公示方式:省总工会在省级新闻网络媒体公示;基层工会在劳模所在单位张榜公示。

  对2017年度发放方案有意见、建议的,请于2018年1月15日前与青海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联系。联系电话:0971—8236849、8236854

  需要查询2017年度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具体情况的,请到劳模管理和所属市(州)、产业、直属工会或所在单位工会了解。

  公示期满后,各市(州)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以书面形式反馈公示结果,由省总工会将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统一汇至劳模的个人银行帐户。

  青海省总工会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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