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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法打击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的通告

来源: 青海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5-09 17:16    编辑: 包拓业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破坏了法律保护的社会秩序,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为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现敦促各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特发布本通告:

  一、即日起,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开展集中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专项集中行动。

  二、即日起,凡负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2018年6月8日前主动到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逾期未履行并具有拒绝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隐匿、转移、毁损、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人为设置障碍等妨害执行情节的,将视情节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致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或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处刑罚,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或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会依法采取网络查控、住所搜查、强制审计等执行措施;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住所搜查、联合惩戒、上网追逃等措施。

  五、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

  六、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线索、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在此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执行法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公安厅

  2018年5月9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举报电话:0971—6165333

  青海省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电话:0971—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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