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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扰乱招生工作秩序行为的通知

来源: 青海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6-24 11:24    编辑: 朵海平

  各市(州)、县(区、市、行委)招委会、教育局,青海油田教育管理中心:

  按照教育部2018年招生录取和宣传工作视频会议的部署和要求,针对近年来个别不法人员、社会中介机构、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社会营利性网站利用一些考生和家长不准确了解熟悉招生政策,违规开展所谓“专家志愿填报辅导”,进行有偿志愿填报活动;变换手法进行虚假招生宣传,借机变相收取高额咨询费和辅导费;实施电信和网络诈骗活动,混淆和模糊普通高考和其他高等教育形式的概念和区别,进行违规违法招生,侵害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等情况,为加强招生工作秩序治理,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守新闻宣传报道纪律。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执行省委宣传部《2018年青海省普通高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意见》(《宣传报道安排》2018年第29期),积极协调当地新闻媒体严格执行高考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宣传纪律,进一步规范新闻报道工作,严禁报道“高考状元”、高考录取率、试题难度等内容,严禁公开透露考生高考成绩和名次,严禁刊登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招生广告和招生工作新闻稿件等,防止个别新闻媒体和机构变相炒作,扰乱高考招生秩序,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严厉打击数据侵权行为。省招办对我省历年录取信息和招生计划拥有绝对所有权和解释权,任何机构、网站和个人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行政许可和审核,不得擅自复印、盗印、转载、复制、建立镜像或转换成电子数据,并将其用于商业用途。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机构、网站和个人,省招办将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三、严肃相关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除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必须向社会公示的招生信息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学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名次等信息,不得在校外或校内摆放、悬挂或张贴有关高考成绩的条幅、宣传板等宣传物品。高校不得以签订“预录取通知书”等形式违规争抢生源。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干预和代替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部门强制要求考生上报志愿填报情况或志愿草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收集统计辖区内考生志愿数据,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校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填报志愿活动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四、严格规范校外志愿填报服务活动。省招办针对今年扩大推行平行志愿的实际情况,多次进行了全省考区全覆盖的政策解读宣讲,组织了多场高校专场咨询会,制作了平行志愿宣讲光盘,在志愿填报系统中加入了辅助填报功能。志愿填报和录取期间,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2018年普通高考志愿填报期间宣传服务方案》(青招委办〔2018〕3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有经验的高中教师向考生提供志愿填报咨询服务,指导广大考生充分利用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和填报指南,自主做好志愿填报工作。其他机构和个人举办的公益性志愿填报咨询活动必须经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审查和授权。

  同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严禁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和网站等超经营范围开展有偿志愿填报辅导咨询等商业活动,尤其是对有偿提供志愿填报咨询服务又不能提供相应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由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处理;涉嫌存在招生诈骗的,交由当地公安和司法部门侦办处理。对打着所谓掌握“内部消息”的幌子从事有偿填报志愿咨询服务的网站、机构和个人,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彻查其是否存在内外勾结倒卖考生信息、利用考生信息非法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出售、非法提供考生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打着“志愿填报规划师”“分析师”等国家认证体系以外的虚假头衔从事有偿填报志愿咨询服务的个人,由公安部门彻查其从业资质和涉嫌欺诈情况,并依法予以处置。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各地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招生信息或进行招生宣传、开展招生考试相关咨询服务的网站进行查处。

  各地各级招委会既是本地区考务组织的责任主体,也是招生工作秩序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各地各级招委会成员单位是本辖区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招生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从维护考生和家长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扰乱招生秩序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监管和治理。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联合公安、工商、物价管理等部门组织招生录取专项督查,对侵害考生和家长权益的行为和通过各种方式受理的举报线索,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纪律执行不严、打折扣、搞变通的学校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见附件)和违规处理结果,主动曝光典型案例,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把防范招生诈骗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招生诈骗典型案例和防范措施,引导考生和家长提高防范意识,增强维权意识,主动举报有关线索。

  附件:2018年普通高考招生录取期间全省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举报电话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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