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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涉及人社领域政策解读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15 08:07    编辑:孔令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对青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大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深入学习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聚力打好稳住经济大盘攻坚战,尽最大努力争取最好结果,保持全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近日,我省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力求稳住经济,为企业送上“及时雨、雪中炭”。为便于大家了解助企纾困政策,现就涉及人社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1.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后,增加了哪些适用主体?

  答:一是将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至22个困难行业。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22个行业,具体行业名单见省人社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68号)。二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全省范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2.企业申请缓缴社保费的条件有哪些?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申请缓缴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2021年度在本省正常缴纳三项社保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某一险种处于非正常缴费状态,不影响申请其他险种缓缴。

  二是2022年4月至申请缓缴上月累计亏损或申请缓缴上月处于亏损状态。

  三是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参保企业不在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内。

  四是必须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以及缓缴期满及时补齐费款等事项,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

  2022年新开办企业申请缓缴的相关条件,自企业成立之月起计算。

  3.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后,三项社保费的缓缴期限有什么变化?

  答: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之前明确的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12月,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依然为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4.企业缓缴社保费的申报流程是什么?

  答: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申请时,可通过“青海省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参保地(省、市州、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线上缓缴申请,也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同时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对所属行业类型和亏损状况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留存亏损月份的财务报表或能证明企业亏损的相关材料以备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5.企业何时补缴缓缴的社保费?

  答:企业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在2023年6月底前一次性或分批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工伤保险费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缓缴期限内,企业提前结束缓缴的,不得申请再次缓缴社保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6.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会不会影响职工权益?

  答:缓缴社保费不会影响职工的社保权益。缓缴的企业社保费为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影响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适用主体、条件和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县(市、区),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按实际参保缴费职工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8.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的适用主体、条件和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此项政策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每户企业只能用一次。本年度以此身份享受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其他企业不能重复使用。

  9.如何依法规范平台经济劳动关系?

  答: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明确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工责任。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责任。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10.如何落实公平就业制度?

  答: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因性别、民族、年龄、宗教信仰等设置歧视性条件;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11.如何落实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

  答: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12.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是什么?

  答:2022年2月7日,省人社厅会同省邮政管理局印发了《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方案》,计划到2022年底,实现本省行政区域内快递业企业及所有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13.哪些基层快递网点可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以及如何参保?

  答:快递企业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与快递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上述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从2022年3月1日起,全省各基层快递网点按规定前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

  14.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或者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对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要正确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及时进行调处。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引导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适用主体、条件和返还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 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稳岗返还比例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提高至50%。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提高至90%。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实施。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24号)执行。

  16. 《青海省就业创业提质增效工程实施方案》重点内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重点内容体现在9项具体行动中。一是产业发展拓岗行动。紧盯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持续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中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加速推动各类规上企业、新能源、以工代赈等投资项目落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达产,扩大就业规模。二是助企纾困稳岗行动。通过落实国家和我省减税降费、援企稳岗等政策措施,支持市场主体特别是三产服务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三是组织转移就业增收行动。充分依托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机制,发挥劳务经纪人等社会力量,拓宽农牧民就业渠道,扩大有组织、规模化外出就业比例,切实提升农牧民收入水平。四是青年群体就业推进行动。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扩大青年群体见习规模,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助推青年群体就业创业。五是困难人员就业帮扶行动。紧盯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脱贫劳动力等困难群体就业需求,综合运用公共就业服务各项举措,全方位开展就业创业帮扶。六是灵活就业服务保障行动。通过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产业,拓宽城乡劳动者灵活就业渠道。七是劳务品牌建设行动。落实《青海省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培育壮大“青海拉面”“青绣”等特色劳务品牌,带动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八是创新创业扶持行动。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拓展融资渠道、落实扶持政策等,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发挥创业促进就业“倍增”效应。九是技能培训提升行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中小微企业职工、高素质农牧民教育等各类培训,帮助劳动者转变择业观念,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哪些服务?

  答: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18.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在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19.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如何补贴?

  答: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先缴后补”的原则,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按企业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0.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的,对其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按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当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对于缴费基数60%至100%的部分,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予以补贴;缴费基数高于100%的部分,按缴费基数100%核算补贴,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21.什么是求职创业补贴?

  答: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含中职、技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贴。

  22.什么是就业见习?

  答: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组织其到经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见习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16-24岁失业青年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中职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由见习单位购买意外伤害险并按月发放生活补贴。

  23.什么是一次性创业补贴?

  答: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4.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措施有哪些?

  答:“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计划、“西部计划”“青南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的服务人员服务期内享受生活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交通费补贴、体检费、计算工龄等相关政策。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基层服务项目服务人员,服务期内参照服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职称评审认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享受考研加分、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录等政策。

  25.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服务活动有哪些?

  答:我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开展“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央企面向青海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四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讲等活动。近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正在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场活动”、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等各类线上线下招聘服务活动,大力搭建供求对接平台,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公众微信号、青海人才市场网、校园官网等及时关注、积极参加。

  26.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措施都有哪些?

  答: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大学生,以及残疾大学生和长期失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就业服务,优先提供援助,优先推介岗位,优先推荐录用。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应届困难毕业生及时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

  27.2022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数量有多少?

  答: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供更多岗位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今年全省预计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000名,其中省直事业单位年度招聘工作人员预计1000名,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事业单位年度例行招聘工作人员预计2000名。截至5月底公布的招聘计划为3492个,其中省直事业单位发布招聘岗位1107个,自主招聘岗位144个,全省中小学教师招聘发布招聘岗位981个,各市州发布招聘岗位1260个。

  28.对就业重点群体和脱贫劳动力的职业培训有什么补贴政策?

  答: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力、“两后生”、毕业年度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和脱贫家庭子女、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残疾人以及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培训的,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上述人员开展创业培训,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高校学生在校期内均可参加创业培训,并给予补贴;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还包括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即开业5年以内或者长期经营不善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等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29.对企业职工培训有什么补贴政策及其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的按600元/人·次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职工或承训单位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初、中、高级)及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技师、高级技师)不得重复享受,且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

  30.培训期间的生活费及交通费补贴是怎么规定的?

  答:对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及交通费补贴。生活费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每人每天补助30元,交通费统一按照在市州外省内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5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1000元的标准补贴。生活费及交通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与培训补贴同时申领。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按照生态补偿政策享受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以上相同名目的补贴。

  31.目前我省有哪些公共就业招聘活动?

  答:依托“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等公共就业专项活动,组织园区、重点项目等企业,积极运用各类网络平台开展行业性、区域性、群体性专场招聘活动。紧盯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聚焦需求量大、市场紧缺、发展前沿等领域,推出特色网络专场招聘会。运用“青海公共就业招聘服务平台”“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微信公众号”“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微信公众号”常态化开展周六线上招聘会。结合疫情防控要求,组织灵活化、多元化、错峰式供需见面会,包括现场招聘会及专场招聘会;举办行业企业特色专场招聘、校园招聘等针对性活动。

  32.新形式招聘方式有哪些?

  答:常态化举办直播带岗活动。对接行业龙头企业、特色支柱产业需求,特别是互联网、制造业、餐饮服务等需求量大的行业企业,分主题、分行业、分岗位举办直播带岗活动。通过企业负责人做客直播间、视频连线、实地采访、直播互动等方式,介绍企业文化、工作环境、发展前景等,让劳动者求职就业更直观、更便捷,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精准匹配。目前我省人才交流中心已将直播带岗纳入常态化工作,每日运用“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微信视频号”,直播带岗一至两小时,另外与西海都市报、西宁晚报合作,每周三下午推出综合性“直播带岗活动”,为企业招聘、求职者找工作助力。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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