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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有治法”还需“有治人”
 
http://www.qhnews.com   光明日报   2008-01-23 09:59
 

    如往年一样,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我们会看到各种大学生就业数字和未就业数字等;我们会听到各种就业关键词,创业、选调、招聘会、定向就业、灵活就业等。不同的是,今年的关键词当中增添了“就业促进法”。

    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是为解决我国现阶段劳动力总量过大、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 题而出台的,其目标群体不仅是大学生,也包括其他社会群体。当然,接下来几个月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对它将是第一次重大的具体考验。草案研讨和意见征询时已经论证了法律的必要性和准确性,而法律的执行力和效验则须经历更具体、更细致、更长久的考验。

    《荀子·君道》当中有句话:“有治人,无治法”。意即再好的法律也非放任四海皆准,流传万世不衰;再好的法律也不能自动发挥功用,要有“治人”来执行它——在精神上尊重,在广度上普及,在深度上贯彻。这句话固然有以道德、伦理来统领法律的儒家风尚,亦有对“圣人”、“君子”个人作用过度夸张的嫌疑,但它的启示作用也非常明显:法律的执行力也是法律本身意义的重要构成。

    “法制”是规则和原则,而“法治”是系统,是体制。经验告诉我们,很多事情在原则上和理论上相对容易达成一致,但在操作过程中却难免出现歧义、偏差和矛盾。一部经过长久酝酿、反复论证的法律,虽能最大限度地提供公平、准确的标准和规范,却并不一定就能保证执法的公平和准确,也难以提前避免执法过程中的流于表面或过犹不及。从这个角度讲,我们要“有治法”,更要“有治人”。

    《就业促进法》中有很多条文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头的,这客观上需要基层在贯彻时,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很多细则和执行方法。据报道,一些省市以相关法规为依托、以地方行业政策为落脚点,已经开始酝酿出台各自《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的细则,并力图形成系统。其中,广东省的笃实作风尤为引人注目。号称广东省乙肝歧视第一案的案件就依照《就业促进法》中公平就业的相关规定顺利结案;对收费招聘会、强查乙肝等不合法、不合理问题,广东省也正在酝酿出台具体处罚标准,以法律为武器抵制疾病歧视、性别歧视等就业“潜规则”。

    就业问题关系民生和社会和谐,《就业促进法》在立法方面完善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体现出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精神。但这个精神要由宏观走向具体、由导向变为共同行动,并在每一个事件、问题、细节当中彰显出来,肯定离不开执行者的严谨和力度。换句话说,“有治法”加上“有治人”,一定能“平治天下”。(刘文嘉)

 
 
  编辑: 王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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