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又一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推动下,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顾客就是上帝”的观念深入人心。正是在这种观念的引导下,一些消费者得理不饶人,索赔时“狮子大开口”,陷入了维权的误区。
在饭馆吃饭吃出头发丝,有些顾客便以此为由拒不付账,甚至要求检查身体并由饭馆承担医疗费用;在出租车上被弄脏衣服,就以自己的衣服是几千元的名牌服装为由,要求出租车司机原价赔偿,甚至谩骂司机等等,生活中,这种“上帝”不讲理的情形时有发生。自古以来,国人为人处世讲究温柔敦厚,有理有节,要有一个度,超出了度,便会过犹不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商品或服务价格一倍的赔偿。但是,消费者在维权中超出法律、公共秩序、社会习俗和诚信原则,发生过激行为,损害了对方的名誉或财产,就是过度维权。这种超出范围的维权不仅让消费者的维权陷入被动局面,也让第三方的调解工作无法开展。因此,过度维权是消费者滥用权利、不负责任的表现。
也许有人会说:“顾客就是上帝,上帝的要求必须要满足。”但我们也必须知道,在法制社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经营者违法必然要受到惩罚,“上帝”也不能逾越法律,随心所欲。(作者:雍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