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作为国家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关注民生,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是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和生动实践,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关注和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不同需求,使人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使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法律的公正,法律援助制度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省法律援助在为经济困难公民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与服务,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组织领导机制、协调运行机制、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宣传面和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集中体现。民生问题,是群众利益最直接的载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坚持以人为本,使人民群众共享和谐社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前提和力量源泉。关注民生,坚持以人为本,就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让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法律援助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政府关爱”的民心工程,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对困难群体而言,法律援助伸出的是无偿援助之手,体现的是政府的慈爱之心。作为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法律援助直接面向那些没有金钱、没有地位、没有权力以及没知识和能力的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困难群体,解决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帮助他们平等地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反映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是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执政理念最集中、最直接的体现。
法律援助是社会走向文明、法治的必要条件。是否拥有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国际社会衡量一个国家的民生和法制以及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应该最大限度地赋予并保障实现公民的权利。法律援助在我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个体的行为到规范化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制度,与社会文明进步紧密相连,与依法治国的脉搏息息相通。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得公民不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都能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度,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权的保障和维护。
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奋斗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条件。法律援助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一方面通过向那些处于经济困难境地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保障处于劣势的弱势群体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高法律之公正性;另一方面通过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实现控、辩双方势力的平衡,使审判程序正当化,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以公力救济来促进司法公正,进而维护相对的正义价值体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近年来,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000余件,解答法律咨询15万人次,为6万余人讨回了公道,伸张了正义。法律援助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是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的客观需要。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没有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维护社会稳定,需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热点问题不断增多,特别是农民工和下岗失业工人权益维护、劳动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群体性矛盾大幅增加,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法律手段是最重要、最理性、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作为法律手段之一的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调节器”和“减压阀”的重要作用,使社会成员中的贫弱群体在遇到矛盾和纠纷的时候,能够通过理性、制度化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使上述矛盾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避免社会冲突与动荡,达到和谐社会“安定有序”之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也充分证明,法律援助工作者通过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群体性案件,能够及时解决纠纷,有效化解矛盾。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职能,促进“和谐青海”建设。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许多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如组织机构建设和政府经费保障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宣传面和覆盖面需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和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因此,今后还需要做好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充分认识法律援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职能与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之间的高度一致性,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在加快推进以及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切实增强维护和保障民生,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提高维护和保障民生的服务本领。二是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认真落实政府责任,完善规范组织机构和保障体系,理顺管理体制,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物质保障能力和管理能力。三是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即发挥法律援助依法维权职能,为司法公正服务;发挥法律援助扶弱助贫职能,为改善民生服务;发挥法律援助化解矛盾职能,为平安建设服务;发挥法律援助服务基层职能,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四是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宣传面和覆盖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增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能力。□ 石乐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