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在刑事被告人深刻悔罪和刑事受害人充分谅解的自愿前提下,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量刑时依据法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日,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两车相撞,一人死亡
事情还得从2007年10月说起。10月14日20时30分许,张万银无证驾驶自家的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西互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3公里加200米处时,与马财年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追尾相撞,致使手扶拖拉机上乘坐的赵国英受伤,赵国英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万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财年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国英无责任。案发后,张万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7000元。
一审: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万银无证驾驶自家农用三轮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决被告人张万银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张万银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
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上诉人张万银的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二审法官考虑到此案是交通肇事,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主观犯罪意识也不强,应适用“宽严相济”政策。在审理该案时,法官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是被告人的法定义务,也是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被害人对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了现实的补偿,也会化解对被告人的部分怨气,进而可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同时为自己得到从轻处罚创造条件。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部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张万银及其亲属在赔偿被害人赵国英及亲属经济损失3700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7000元,共计42000元。被害人赵国英亲属表示谅解,并请求对上诉人张万银从轻处罚。
结果:缓刑一年
鉴于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就此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且刑事被告人有悔罪诚意,受害人有谅解愿望,具备监外执行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从轻处罚的法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交通肇事罪,判张万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作者:杨尚燕 余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