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湟鱼”敛财必受严惩
青海湖裸鲤,是我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自我省实施封湖育鱼措施以来,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非法捕捞、贩运、销售湟鱼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然而,个别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动,依然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非法捕捞湟鱼活动,严重破坏了我省的湟鱼资源。
西宁市城西检察院胡亚明告诉记者,从该院受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可以看出目前非法捕捞、贩运、销售湟鱼案件的特点是:
分工明确、作案手段隐蔽。如扈××案件中,涉案人员四人自2007年6月至7月间,在315国道224公里处“三连桥”铁路桥洞入湖水域长期从事非法捕捞湟鱼活动,夜间入湖偷捕时雇佣专人巡湖放哨,将湟鱼运往西宁、海西、兰州等地销售时,为逃避渔政、公安部门的设卡堵截,雇佣出租车探路开道,装有湟鱼的货车尾随其后,被警方抓获时缴获湟鱼650公斤。
作案次数频繁,被渔政执法机关抓获并罚款后,仍再次作案。如胡××案件中,其自2007年1月以来,先后七次在同一水域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从事非法偷捕湟鱼活动。又如李××案件中,其自2007年2月以来,先后七次独自或伙同他人在青海湖北岸“烂泥湾”水域从事偷捕湟鱼活动,其中李××参与非法偷捕6次,被渔政执法机关抓获4次,湟鱼及作案工具被查扣后仍从事偷捕活动,直至被警方抓获。
涉案人员均为环湖农牧民或居住于青海湖周边的无业人员。9名涉案人员中2人分别为刚察县、海晏县村民,其余均为居住在共和县、刚察县、海晏县的无业人员。
涉案人员以极低的价格将偷捕湟鱼贩买给鱼贩。如李××案件中,涉案人员将偷捕的湟鱼1700余斤以每斤1元的价格贩卖给鱼贩潘××,已因构成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孜 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