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为了贯彻国务院?眼2008?演5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就业促进法》,省政府于7月10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新政策的执行时间与《就业促进法》保持一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7月18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有关情况。
关于个体经营收费政策。原青政[2006]12号文件规定持下岗优惠证的人员可享受免费政策,政策对象此次界定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拓展了免费的人员范围。
关于社保补贴政策。享受对象由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商贸、服务型、加工型企业,灵活就业的“4045”人员调整为:企业范围扩大为各类企业,人员对象调整为就业困难人员(“4045”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同时将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3年期限延长至5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人员灵活就业后社保补贴的比例由现在的60%提高到65%。将享受就业优惠证人员社保补贴的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由原来规定的3年延长到5年。延长社保补贴期限后,可以基本实现2000年到2002年我省因结构调整下岗失业的人员中“4045”大龄人员,从灵活就业到退休前得到社保补贴政策扶持,确保他们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
关于岗位补贴政策。将岗位补贴由3年延长到5年。明确了省级财政安排给各地的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岗位补贴。
关于职业介绍补贴。明确了各类职业中介机构通过服务帮助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可继续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关于职业培训补贴。明确了补贴对象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各类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对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到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大中专毕业生可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培训补贴。
这些政策的调整,把我省更多需要就业扶持的人员纳入到政策帮扶的范围,进一步体现了我省就业扶持政策的普惠性。 (作者:胡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