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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http://www.qhnews.com   青海日报  2008-07-19 08:45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从省政府7月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全面落实《就业促进法》,完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与以往政策相比,该《实施意见》在继续巩固和执行各项积极就业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标准做了进一步延伸、拓展和提高,使我省就业政策能更大限度地发挥效能。如在个体经营收费政策上,将政策对象由原来的持下岗优惠证的人员拓展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也可享受免费政策;在社保补贴政策上,将企业范围扩大为各类企业,人员调整为就业困难人员,且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期限由3年延长至5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人员灵活就业后的社保补贴比例由现在的60%提高到65%;将享受就业优惠政策人员社保补贴的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由原来规定的3年延长到5年;在岗位补贴政策上,将岗位补贴由3年延长到5年,并明确省级财政安排给各地的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岗位补贴;在职业培训补贴上,明确了补贴对象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各类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对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到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大中专毕业生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培训补贴;提高了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标准,提出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的培训制度。(作者:星子)

 
 
  编辑: 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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