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7月10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意见》除了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社保补贴有进一步拓展外(本报7月19日已报道),对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也作了相应调整。
《实施意见》规定,将岗位补贴由3年延长至5年。明确了省级财政安排给各地的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岗位补贴。这次调整,扩大了资金渠道,延长了补贴时间,有利于开发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对于职业介绍补贴,《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类职业中介机构通过服务,帮助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可继续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对职业培训补贴,《实施意见》规定补贴对象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各类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对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到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大中专毕业生可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培训补贴。提高了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标准,提出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的培训制度。同时,对培训时间、补贴数额作了调整和提高。 (作者:崔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