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精神病人伤人谁担责?近日,互助县法院调处了原告朱某诉被告解某林及其监护人解某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监护人解某云为患有精神病的解某林打伤朱某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000元。
原、被告两家相邻,被告解某林患有精神病。2007年4月15日,解某林用锄头将朱某打伤。朱某在县藏医院治疗10天,因伤势较重,又在互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出院后因伤势未痊愈,又在本村卫生所继续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573.50元(其中解某云垫付1695.60元)。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4523.8元。法庭立案后,为及时化解纠纷,法官们深入案发地,走访村干部和知情村民,了解到解某林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遂向监护人解某云讲解了监护的法律规定,指出对精神病人监管不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某云自愿赔偿原告朱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2000元。 (作者: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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