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原是本案被害人的的哥周某因为行为不当,结果犯了故意伤害罪。
2007年12月30日,张某某等三人从格尔木河西农贸市场门口搭乘周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格尔木市金峰路小学。当出租车行至学校门口时,三名乘车人持刀对周某实施抢劫,当时由于数辆车从对面驶来,三人未能得逞。于是,三名男子下车逃跑,周某取出随车携带的钢管追赶张某某至昆仑北路西侧水文站大门处,朝张某某头部连击数下,致其头颅左颞部硬膜外血肿。随后,周某向110报警。经鉴定,张某某已构成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遭抢劫后,持钢管追赶被害人并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重伤,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周某实施犯罪行为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周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作者:陈万宏 何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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