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2005年10月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实施以来,为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从救助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还主要存在门槛费偏高、报销比例偏低、手续繁杂等种种问题,造成救助资金的利用率较低,2005年10月到2007年5月以来,四区使用救助资金105万元,使用率仅为救助资金935万元的112%;全市为1797名城市低保对象报销了医疗费240万元,人均享受医疗救助1335元,但是这1797名低保对象共花费住院费用10602万元,人均住院费用5900元,报销费用占住院费用的226%,人均占226%。同时,目前我市贫困人群中抗病延医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因此,调整我市城市医疗救助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工作的可及性,更大程度地解决我市城市贫困人群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针对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存在的一些问题,市民政局等部门对《西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提出了《西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10月8日,市政府正式批转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标志着新的医疗救助方案全面出台并从即日起开始实施。新的医疗救助方案扩大了救助范围、提高了门诊救助水平、取消了住院门槛费、提高了住院报销比例等等,在更大程度上解决我市城市贫困人群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让老百姓实实在在享受政府的惠民政策。
扩大救助范围
将低保对象由原来的两类分为三类。即:第一类为低保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第二类为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卧床病人(卧床半年以上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疾人(主要包括:盲二级以上、听力三级以上、语言二级以上、智力中度以上、肢体二级以上、精神二级以上和综合残疾的)。第三类为低保对象中一般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增加了重度残疾人,即在县(区)残联登记在册,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具体标准为:视力残疾二级以上、听力残疾二级以上、语言残疾二级以上、智力残疾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二级以上、精神残疾二级以上以及多重残疾。
提高门诊救助水平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第一类人员在享受医疗住院门诊的同时可享受政府提供的门诊救助,每人每月25元,除集中供养的外,与低保金一同发放给个人;第二类人员每年由民政部门补助门诊费120元,与低保金一同发放给个人;第三类人员每年由民政部门补助60元,与低保金一同发放给个人。
没 有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第一类人员可享受政府提供的门诊救助,每人每月25元,与低保金一同发放给个人;第二类人员每人每月10元,与低保金一同发放给个人;第三类人员每年由民政部门补助60元,与低保金一同发放给个人。
取消住院门槛费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增加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后,先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金额超过医疗救助标准的,将不再享受医疗救助。报销金额达不到医疗救助最高标准30000元的,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部门报销部分后,差额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比例给予救助。第一类人员个人承担部分在2000元以内的,救助比例90%;个人承担部分在2001元到5000元的,救助比例80%;个人承担部分在5001元以上的,救助比例70%。但每人每年最高救助标准为30000元。第二类人员个人承担部分在2000元以内的,救助比例80%;个人承担部分在2001元到5000元的,救助比例70%;个人承担部分在5001元以上的,救助比例60%。但每人每年最高救助标准为30000元。第三类人员个人承担部分在2000元以内的,救助比例70%;个人承担部分在2001元到5000元的,救助比例60%;个人承担部分在5001元以上的,救助比例50%。但每人每年最高救助标准为30000元。
提高了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和标准。第二类人员个人承担部分在2000元以内的,救助比例85%;个人承担部分在2001元到5000元的,救助比例75%;个人承担部分在5001元以上的,救助比例65%。但每人每年最高救助标准为30000元。第三类人员个人承担部分在2000元以内的,救助比例75%;个人承担部分在2001元到5000元的,救助比例65%;个人承担部分在5001元以上的,救助比例55%。但每人每年最高救助标准为30000元。
增加了救助内容
———增加了慢病救助。低保对象中,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诊使用胰岛素的糖尿病患者每人每年救助300元,与低保金一同发放给个人;Ⅲ型以上高血压患者每人每年救助150元,与低保金一同发放给个人;患类风湿性关节炎和精神分裂症患者每人每年救助120元,与低保金一同发放给个人。同时享受门诊救助及以上慢病救助的,只能享受较高的一项救助,不能同时享受两项救助。
———增加了孕产妇分娩救助。孕产妇分娩救助1000元。
———增加了新生儿检查救助。新生儿检查救助200元。
———增加了二次救助。低保对象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市医疗救助后,生活仍然十分困难,并且还需要资金支持继续治疗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二次救助。
———增加了特殊救助。低保对象患有重大疾病,享受过二次救助后还需资金治疗的,可向市民政局申请再次特殊救助。
———增加了为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金。民政部门为每年7月底在册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金。
———增加了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住院治疗后,首先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剩余部分个人承担仍有困难的,且还需要继续治疗的,由区县民政局按照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中的二类人员报销标准予以救助。
增加了事前救助
为保证已确诊的患者及时住院,对暂无能力预交首付款的大病、重病患者,区县民政局采取事前救助的办法。即:区县民政局根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据的最新病情诊断书、住院通知单、首付款建议及个人申请,批准事前救助金额。事前救助金额一般控制在500—1000元,特殊重大疾病控制在2000元以内,待治疗完毕后,持相关手续到区县民政局按规定报销,扣除已支付的救助款,领取剩余的救助金。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医保的低保患者和重度残疾人,无力交纳住院起付标准的,由个人申请,经区县民政局批准,事前救助时只救助起付标准,即省级医疗机构(含部队医院)450元、市级医疗机构3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一级医疗机构)250元。事前救助资金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账户中列支。如救助对象拒不归还事前救助资金,视为骗取低保金,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处理。
取消了特殊疾病
取消原实施意见中的“第一类人员中的特殊疾病患者住院费个人承担部分在201元—6000元的,救助比例60%,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3480元。”和“第二类人员中的特殊疾病患者住院费个人承担部分在401元—6000元的,救助比例40%,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2240元”的规定。经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反复论证,认为规定特殊疾病是属于病种歧视,有的一般病种比特殊病种的住院费还要高,应按照住院费用来决定报销比例。
增设医疗救助预备金
市民政局每年提取医疗救助资金的10%作为医疗救助预备金,主要用于计划费用实际支出增减调剂;医疗救助应急处理费用;特殊患者再次特殊救助的费用。医疗救助预备金可结转使用。
(作者: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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