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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未来:战“疫”的“30条军规”

来源:医师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8    编辑:朱月琴

  弗拉维乌斯·韦格蒂乌斯·雷纳图斯(Vegetius,Flavius V.Renatus)在《兵法简述》中曾一气精辟概括了33条被其称为作战共同规则或一切交战和征战的主要规则,被欧洲军界奉为经典。面对“没有硝烟的战‘疫’”,《全球健康卫生治理》取精用宏阐明战“疫”的“30条军规”(中国版),为大家精修研学之用。

  COVID-19疫情犹如飞来横祸,带来了一场不见硝烟的战争,成为目前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之一,这一疫情于2019年12月31日上报至世界卫生组织。在此之前,它有不少“别名”:世卫组织曾暂时使用过“2019-nCov”、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曾建议过“NCP”(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被认为难记拗口、不易传播……、民间及媒体上则流传着“野味肺炎”“武汉肺炎”“中国肺炎”等说法,这些被批评有歧视、污名化之嫌。2020年2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中文名:谭德塞)宣布,将其正式被命名为“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其中,“CO”代表Corona(冠状),“VI”代表Virus(病毒),“D”代表Disease(疾病),“19”代表疾病发现的年份2019年;与此同时,由于引发该肺炎的冠状病毒与引发SARS的冠状病毒具有高度亲缘性,该病毒被命名为“SARS-CoV-2”。

  21世纪SARS-CoV肆虐全球是17年前的2003年,期间,我国公布了首部当日颁布当日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发布实施后的第一周,笔者完成了《非典事件促进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并将其纳入了北京大学健康社会学领导学概论、医学社会学与健康人类学课程阅读参考资料,与选课的北大学子们切磋,五年后(2008年)在教参《全球健康国际卫生攻略》的第一章:不断涌现的疾病中的增加了“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透视慢性社会综合征”,这一节中介绍了疾病散发、爆发、流行、大流行等相关概念、SARS全球流行状况,在讲到SARS对人类社会的冲击和挑战,以及SARS与社会免疫屏障时,作者从健康与社会发展社会治理的角度留了三道思考题:

  1.通过SARS的全球大流行,反思人类社会三重疾病负担。

  2.为什么要在非常时期火速出台这样的一部行政法规?一部行政法规对抗击非典(SARS)到底能起多少实际作用?

  3.策论:“新闻发言人制”、“引咎辞职制”。

  北京大学每届选修过《领导学概论》《卫生国情与国际卫生概论》《高级医学社会学》课程的本科生、研究生都激扬文字的感发(struggle to find an answer to the questions),师者为之感动之余,不无感慨地为学生抛砖引玉:

  一、SARS与公共卫生安全

  SARS是21世纪出现的第一种严重且易于传播的新疾病。在人们对这一疾病的许多方面还不甚了解、甚至说是迷惑不解的时候,SARS集中在交通枢纽爆发,并向人口稠密的地区蔓延。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每个有国际机场的国家,或与最近有地域流行的地区接壤的国家都有爆发的潜在危险。同时它再次向世人证明,一种新出现的传染病可以造成全球的巨大破坏。经济学家和市场分析家都同时在努力估算SASR带来的损失和日后的代价,初步估计2003年仅远东就损失300亿美元(当年中国财政收入估计在2500亿美元)。群众的恐慌广泛蔓延,一些政府官员丢掉了职位,在某些受到严重打击的地区,社会稳定受到了一过性破坏。医院、学校和出入境口岸被迫关闭,部分国家政府告诫其国民不要前往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在香港,警察建立的一个用于刑事调查的电子追踪系统,被借用于接触追踪和监测隔离检疫的执行。在新加坡,军队协助进行接触追踪和执行隔离检疫,限制了几千人的正常生活。任何公共医院都不允许接受任何来访者。

  当时SARS被看做是一种极具威胁性和危害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在于:

  (1)这种疾病当时既没有疫苗,也没有治疗方法,只能采取隔离和检疫的手段来控制流行。

  (2)病毒来自于动物(果子狸)体内,通过变异而传播给人类,这样就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今后是否还会有类似的病毒通过变异对人类造成新的感染甚至引起爆发,以及疫苗开发前景。

  (3)人们对SARS的流行病学和发病机制还知之甚少,对于起初非特异或不常见的症状,现有的诊断检测方法都有重大局限性。如果检测进行得不恰当,那么在传染病发生之初进行早期控制就会成为空谈。

  (4)SARS感染很大一部分发生在医务人员中,院内感染的控制力度与重视程度令人担忧。

  (5)估计SARS最长的潜伏期在10天,这样就可能通过世界任何两个城市之间的航空旅行进行传播。

  SARS引发的应急反应和媒体关注在某种程度上考验了公众和政府对于新发和易于流行疾病的风险认识。SARS爆发将公共卫生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无论是民众还是政府高层官员都无法忽略健康危机对经济、社会、政治和国际形象可能造成的影响。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感受到了故意施放生物攻击的威胁,但所有国家都关注到像SARS这样疾病的来临。

  SARS的全球大流行是一场灾难。它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然而也极大的推动了中国公共卫生的发展,一系列的立法、改进措施相应出台,公共卫生体系、应急反应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新发疾病带来的危险是全球性的,不管其经济水平、教育水平、生活水平、卫生保健水平、边境所拥有的设备和人员情况如何,没有一个国家能完全防止新发疾病进入其境内以及疾病入境后造成的破坏性后果。与人们猜测的恰好相反,SARS主要发生在繁华的中心城市,在设备良好的城市医院里其传播速度也很快。

  二、SARS与突发卫生事件应急

  2002年11月16日,从我国广东佛山开始出现的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简称SARS或非典),迅速在广州、山西、北京、香港、台湾等地蔓延。卫生部新闻办公室2003年5月18日下午通报:截至当日上午10时,全国内地报告有疫情的省份为25个;累计报告非典型肺炎病例5233例(其中医务人员959例),死亡284例,目前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患者为2870例;全国内地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合计为2082例。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5月17日日内瓦时间14时,中国香港累计报告病例1710例,死亡病例243例;中国澳门累计报告病例1例;中国台湾累计报告病例274例,死亡病例35例;全世界已有32个国家和地区发现非典和疑似非典患者,全球累计报告病例已达7761例,623名患者死亡。非典使人们充满了紧张与恐惧,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被打乱。人们谈非典而色变。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在短暂的体制性延迟后,国家高度重视,沉着应对,本着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了一系列果断、有效的措施。据统计,2003年3月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后的前7次常务会议,有6次都是专门研究防治非典问题。“生命高于一切”成为4月1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一以贯之的主题。自抗非典以来直到4月25日,国务院前后发布了26个与非典相关的“红头文件”,4月26日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与美国总统通电话强调:“中国政府始终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精神,积极开展预防、治疗和控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带来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法律制度,依照198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总结前一阶段全国防非典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3年5月7日经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5月9日正式公布施行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一《条例》,可以说是因非典而起,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映处理机制而紧急出台,备受世人瞩目。

  危机处理能力或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无疑是国家管理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不容回避,《条例》应急而立。从法理上看,《条例》还存在一些疏漏,一些值得进一步推敲的地方,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正。面对非典挑战,亡羊补牢,居危思危,快速建立起了一个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法律制度已是众所周知。接下来,重中之重是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或配套规定,将《条例》所规定的制度、措施真正落到实处;需要加大执法的力度,加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大各级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支持的力度。《条例》既要指导规范现在,也要指导规范未来。时代在不断发展,面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如何让法律制度跟上社会进步的步伐,从而更加系统、完善、灵活地应对,是当前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必须看到,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实际上仅仅只是应急法律制度的一个方面。通信事故、交通事故、科研实验事故、国家考试失密事故等等,在现代社会中都是难以避免的,一旦出现而又没有有效的处理应付机制,社会就会遭受巨大甚至难以挽回的损失。尽管我国已经有防洪法、防震减灾法、国防法、戒严法等,但对于现代社会的需求,应急法律制度的建设还远远不够。中国有句老话:吃一堑长一智。疫情肆虐当然是坏事,但我们必须设法把坏事变成好事,从中得到一些教益。一个最重要的教益就是:既然碰到了急事,那么就一定要有急的准备、急的意识、急的行为、急的规范,要依法应急!

  非典的学名叫做“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但我们在抗非典的过程中已经感觉到,由非典所引发的,乃是一种“严重慢性社会综合症”!非典像一面奇特的魔镜,在这张“非典镜”面前,原本潜藏在深处的种种典型与非典型社会问题一下子暴露无遗。在一定意义上,非典既是一种“自然病”,更是一种“社会病”。“人类是摆脱不掉自然的,他只能为自己创造出另一个可以支配的世界。这个世界就是社会”。法律正是通过对“社会病”的医治而对付“自然病”。“急事”永远都难以避免,问题是要把它纳入法治的轨道。在这部军规般《条例》“急法”的规范下,我们打赢了SARS那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三、学而时习之战“疫”“30条军规”

  (一)战“疫”的“30条军规”(中国版)其立法背景和基本情况:

  1.该《条例》是何时制定和修改的?

  ——《条例》应急而立,于2003年5月7日经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5月9日发布并施行。

  ——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修正。

  2.立法目的是什么?

  ——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和完善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推动及时、有效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条例》,目的是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3.基本框架结构和主要制度是什么?

  ——现行《条例》共6章54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完善了应急处理指挥体制,建立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处置机制,规定了应急预案制定及其启动程序,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制度,疫情报告、通报和发布制度,以及人员隔离、群体防护等应急处理具体措施,同时强化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总则

  4.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相关条文:第二条。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相关条文:第五条。

  6.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人员有哪些奖补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相关条文:第九条。

  (三)关于预防与应急准备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如何制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相关条文:第十条。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如何保证科学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相关条文:第十二条。

  9.对政府提高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有哪些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相关条文:第十三条。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如何运行?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相关条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1.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方面对政府有哪些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相关条文: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四)关于疫情报告与信息发布

  12.疫情如何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相关条文: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3.疫情如何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

  14.疫情信息如何发布?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

  15.如何进行举报?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对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相关条文: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应急处理

  1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如何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相关条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与政府及医疗卫生等机构是什么关系?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相关条文: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18.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保障医疗物资生产、供应方面有哪些法定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相关条文:第三十二条。

  19.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相关条文: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0.单位和个人对专业技术机构的调查采样等工作有哪些法定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相关条文:第三十六条。

  2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相关条文:第三十八条。

  22.医疗卫生机构有哪些法定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相关条文:第三十九条。

  23.街道、乡镇以及居(村)民委员会有哪些法定职责?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相关条文:第四十条。

  24.流动人口防疫工作如何开展?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相关条文:第四十一条。

  25.被采取隔离治疗等医学措施的个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相关条文:第四十四条。

  26.救治经费如何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相关条文:第四十三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27.政府及其部门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文: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8.医疗卫生机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相关条文:第五十条。

  29.有关单位和个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文:第五十一条。

  30.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文:第五十二条

  四、对时育物应急依法战“疫”

  以上从立法背景和基本情况、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疫情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六个方面阐明战“疫”“30条军规”(中国版),其应SARS疫情之急,为依法战“疫”不乱急,少急,乃至不急而立,标志着中国政府应急管理模式从行政管理模式向法治模式的转变。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年11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进行第十九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要发挥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特色和优势,借鉴国外应急管理有益做法,积极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此次战“疫”(COVID-19)是对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考验。如果“30条军规”乃至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建议被采纳,中央的精神贯彻落实到工作中去,对COVID-19疫情早期的控制一定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国语》有言“上医医国,其次疾人”。接到比SARS疫情复杂得多、严峻得多、影响也远远超出SARS的COVID-19疫情报告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指挥,时刻关注疫情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汇报、每天都做出指示和批示,本着对人类健康高度负责的情怀,我国的COVID-19疫情防控工作提升到的国家战略部署的层面,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党政军民统一协调、统一战“疫”。1月7日-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4次常委会议研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周密方案,组织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开展防控战“疫”。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020年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和2020年2月14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两次发表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要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要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定分止争。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以下简称“依法防疫九要”)。“依法防疫九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战“疫”的总体部署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党中央充分运用法治策略化解疫情危机,运用法治方式规范社会秩序,运用法治手段保障人民健康。在应对疫情的过程中,我国也在不断与时俱进地深化法治建设,疫情对我国法治实践是一次重大考验,但同时也应推动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治建设进程,促进国家治理能力法制化、现代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摘自北京大学王红漫2020春季学期《全球健康卫生治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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